諮便讓劉幾道故意在答卷前後留下兩處點墨,從而將其錄為優等之列。
事發後真宗大為惱火,對陳堯諮貶官處理。而為了杜絕此類情況再發生,真宗於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開始在殿試中實行謄錄,景德四年定製。
所謂謄錄,即在收卷後,派專人將考生考卷全部重新抄寫一遍,考官根據二撰副本評閱定等。
為防止謄錄官胡亂改寫試卷,真宗詔令規定其必須按照原文謄錄,不準隨意篡改文意或增減語句,又設校勘官對謄寫捲進行校勘,確定沒有錯誤後才能標號彌封送復考官再定等。
在此當中,考生的親筆試卷定名為“真卷”,送交彌封官儲存。謄錄卷稱為“草卷”,送交主考官評閱。
由於考官看到的已經不是考生親筆所答試卷,進一步有效杜絕了舞弊現象的發生。
見效果甚佳,真宗朝大中祥符八年(公元 1015年),朝廷又設定專門的謄錄院,此後在省試也開始實行謄錄法,隨後又將謄錄的辦法推廣到所有的考試中去。
為防止書吏有意或無意抄錯文字,給考生帶來麻煩,還派內侍二人監場,並設讀官,讓其負責謄寫後的校對工作,其制度之嚴密,可見一斑。
總而言之,糊名和謄錄制度的建立,都是為了從根本上剷除科舉制度中殘留下來的薦舉法,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徇私舞弊的發生。
趙大從開國初期起,宋朝用了半個世紀的時間,圍繞著如何防止大官僚操縱科舉、造成選士作弊的這個主要問題,對選舉制度做了一系列精心的謀劃和改革,制定了一套相當嚴格的科舉條例,以保證皇帝能真正掌握取士之權。
正常歷史中,糊名制度的再應用需要等到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將作監丞莆田陳靖上書趙二,在採納之後才實行的,只是現在被趙景提前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