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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喪

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說全國人民也都這樣做,那就是假設

舉國皆狂了;而瘋狂是不能形成權利的。

縱使每個人可以轉讓其自身,他也不能轉讓自己的孩

子。孩子們生來就是人,並且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於他

們自己,除了他們自己以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加以處置。孩

子在達到有理智的年齡以前,父親可以為了他們的生存、為

了他們的幸福,用孩子的名義訂立某些條件;但是卻不能無

可更改地而且毫無條件地把他們奉送給人,因為這樣一種奉

送違反了自然的目的,並且超出了作父親的權利。因此,要

使一個專制的政府成為合法,就必須讓每一個世代的人民都

能作主來決定究竟是承認它還是否認它;但是,那樣一來,這

個政府也就不再成其為專制的了。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

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了一

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任何補償的。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

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

為的一切道德性。最後,規定一方是絕對的權威,另一方是

無限的服從,這本身就是一項無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約定。

對於一個我們有權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們就並不承擔任何

義務;這難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嗎?難道這種既不等價又無

交換的唯一條件,其本身不就包含著這種行為的無效性嗎?因

為,無論我的奴隸可以有什麼樣的權利反對我,既然他的一

切都屬於我所有,而且他的權利也就是我的權利;那末,這

種我自己反對自己的權利,豈不是一句毫無意義的空話了

嗎?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裡籀引出來了這種所謂

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照他們說,征服者有殺死被征服者的

權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為代價來贖取自己的

生命;據說,這種約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因為它對雙方都

有利。

但是很顯然,這種所謂殺死被征服者的權利,無論怎樣

都絕不會是戰爭狀態的結果。唯其因為人類生存於原始獨立

狀態的時候,彼此之間絕不存在任何經常性的關係足以構成

和平狀態或者戰爭狀態;所以他們就天然地絕不會彼此是

仇敵。構成戰爭的,乃是物的關係而不是人的關係。既然戰

爭狀態並不能產生於單純的人與人的關係,而只能產生於實

物的關係;所以私人戰爭,或者說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戰爭,就

既不能存在於還根本沒有出現固定財產權的自然狀態之中,

也不能存在於一切都處於法律權威之下的社會狀態之中。

個人之間的毆鬥、決鬥或者衝突,這些行為根本不能構

成一種狀態。至於被法蘭西國王路易九世的敕令所認可

的、但被“上帝的和平”懸為禁令的私人戰爭,那只是封建

政府的濫用職權,它如果曾經是一種制度的話,也是一種違

反自然權利原理並違反一切良好政體的荒謬的制度。

因此,戰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

種關係;在戰爭之中,個人與個人絕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

於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而只是以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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