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 切記!切記!切記!請勿模仿,大家都要做一個社會主義四有好青年。 “好,好,好,說得好。”站後面那個絡腮鬍大漢大聲的喊到。這章沒有結束,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