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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部分 (第4/5頁)

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弓矢,八曰鐵鉞,九曰秬鬯。”

《禮含文嘉》宋均注:“進退有節,行步有度,賜以車馬,以代其步。誠文章,行則法則,賜以衣服,以表其德。”

【譯文】

洗頭是洗去頭上的汙垢,帽子是頭上的裝飾品;洗澡是洗去身上的垢泥,衣服是防護身體受寒。洗頭有忌諱,制帽子卻沒有忌諱;洗澡沒有吉凶的日子,縫製衣服卻有或好或壞的時候。都是一個身體,全在一個人身上,有的忌諱有的不忌諱,所忌諱的太不均勻,俗人的智識淺薄,是不能加以判斷的。而且衣服也不如車馬重要。九錫之禮第一件是車馬,第二件才是衣服。造車不要求選擇吉利日子,裁剪衣服唯獨要選擇吉日,俗人所看重的,完全違背了輕與重的實情。

【原文】

70·13工伎之書,起宅蓋屋必擇日。夫屋覆人形,宅居人體,何害於歲、月而必擇之?如以障蔽人身者神惡之,則夫裝車、治船、著蓋、施帽亦當擇日。如以動地穿土神惡之,則夫鑿溝耕園亦宜擇日。夫動土擾地神,地神能原人無有惡意,但欲居身自安,則神之聖心必不忿怒。不忿怒,雖不擇日,猶無禍也。

【註釋】

工伎:指各種手工技藝。工伎之書:這裡指選擇蓋房日子的書。

《風俗通義》:“五月蓋屋令人頭禿”。“俗諱五月上屋,言五月人蛻,上屋見影,魂當去”。

【譯文】

工伎之書,規定了起宅蓋屋必須選擇日子。房屋遮蓋人的形體,住宅居住人的身體,對於歲神月神有什麼損害而一定要選擇日子呢?如果由於宅屋遮蓋人的身體而鬼神厭惡它,那麼人們裝配車子、造船、打傘、戴帽也應當選擇日子了。如果因為動地破土而使鬼神厭惡,那麼人們開溝耕園也應當選擇日子了。觸動土地驚擾了土地神,土地神能弄清人並沒有惡意,只不過想有居息安身的地方,那麼鬼神的善心就一定不會忿怒。鬼神不忿怒,即使不選擇起宅蓋屋的日子,仍然是沒有禍患的。

【原文】

70·14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苟惡人動擾之,則雖擇日,何益哉?

王法禁殺傷人,殺傷人皆伏其罪,雖擇日犯法,終不免罪。如不禁也,雖妄殺傷,終不入法。縣官之法,猶鬼神之制也;穿鑿之過,猶殺傷之罪也。人殺傷,不在擇日;繕治室宅,何故有忌?

【註釋】

伏:通“服”。

縣官:參見34·10注。

【譯文】

如果土地神不能弄清人的本意,果真厭惡人觸動土地驚擾了它,那麼即使是選擇了日子又有什麼好處呢?王法禁止殺人傷人,殺人傷人的人都要按照罪行受到應有的制裁,即使選擇日子犯法,終歸不能免去他的罪行。假如王法不禁止殺人傷人,即使胡亂殺人傷人,最終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天子的法律,如同鬼神的法律;破土開溝的過錯,如同犯了殺傷罪一樣。人殺傷了人犯不犯法不在選擇日子;修建房屋,為什麼就有忌諱呢?

【原文】

70·15又學書諱丙日,雲倉頡以丙日死也。禮不以子、卯舉樂,殷、夏以子、卯日亡也。如以丙日書,子、卯日舉樂,未必有禍,重先王之亡日,悽愴感動,不忍以舉事也。忌日之法,蓋丙與子、卯之類也,殆有所諱,未必有兇禍也。堪輿歷,歷上諸神非一,聖人不言,諸子不傳,殆無其實。

【註釋】

倉頡:參見11·3注。丙日死:《路史·前紀》六注:“古《五行書》倉頡丙寅死,辛未葬”。

禮不以子、卯舉樂:《禮記·檀弓下》鄭注:“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謂之疾日,不以舉樂為吉事,所以自戒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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