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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部分 (第3/5頁)

4),希清白廉潔之人。貪,故能立功;憍(5),故能輕生。積功以取大賞,奢泰以貪主位。太公遺此法而去,故齊有陳氏劫殺之患(6)。太公之術,致劫殺之法也;韓子善之,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

【註釋】

(1)約省:節儉。無極:沒有止境。

(2)泰:過分。

(3)主:指君主的位置。

(4)畔:通“叛”。

(5)憍:同“驕”,放縱。

(6)陳氏:指陳恆,雙叫田常。春秋末齊國簡公的相,他曾以大斗借出,小鬥收進的辦法爭取了群眾,公元前481年,他殺死齊簡公,另立齊平公,掌握了齊國的政權。死後諡號“成”。殺:疑“弒”之誤。本書《實知篇》陳述此事時作“劫弒”可證。參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

【譯文】

堅持不做官,未必有合適的罪名,姜太公就殺了他。如果出來做了官沒有功績,姜太公肯獎賞他嗎?獎賞一定要有功績才能授予,懲罰也要有罪惡才能執行。假使姜太公不獎賞出來做官而沒有功績的人,那麼他殺了不做官而沒有罪惡的人,就是錯的,韓非贊同他的做法,也是錯誤的說法。不做官的人,本性廉潔少欲,喜歡做官的人,本性貪婪多利。利益慾望在心中不存在的人,則把爵位俸祿看成像糞土一樣。本性廉潔,就會極其節儉,過分貪婪就會無止境奢侈。無止境奢侈,那麼他想要的連君位也在其中。考察一下,古代篡權叛逆的臣子,少有清白廉潔的人。本性貪婪,反而能立功;本性狂妄,反而能輕生。積累功績可以受重賞,過分奢侈會貪圖君位。姜太公留下“誅不仕未有罪之民”的作法而離開人世,所以齊國有陳恆劫持並殺害君主的災禍。姜太公的這個政治主張,導致了劫持殺害君主的作法。韓非贊同他的主張,這樣說來,韓非的政治主張也是導致國家危險和滅亡的。

【原文】

29·9周公聞太公誅二子,非而不是(1)然而身執贄以下白屋之士(2)。

白屋之士,二子之類也。周公禮之,太公誅之。二子之操,孰為是者?宋人有御馬者,不進,拔劍剄而棄之於溝中(3)。又駕一馬,馬又不進,又剄而棄之於溝。若是者三(4)。以此威馬(5),至矣,然非王良之法也。王良登車,馬無罷駑(6);堯,舜治世,民無狂悖(7)。王良馴馬之心,堯、舜順民之意。人同性,馬殊類也。王良能調殊類之馬,太公不能率同性之士。然則周公之所下白屋,王良之馴馬也;太公之誅二子,宋人之剄馬也。舉王良之法與宋人之操(8),使韓子平之(9),韓子必是王良而非宋人矣。王良全馬,宋人賊馬也。馬之賊,則不若其全;然則民之死,不若其生。使韓子非王良,自同於宋人,賊善人矣。如非宋人,宋人之術與太公同,非宋人,是太公,韓子好惡無定矣。

【註釋】

(1)以上事參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2)贄(h@志):古人初次拜訪人時所帶的禮物。白屋之士:指居住在簡陋而不加修飾房屋中的地位低下的人。

(3)剄(j!ng井):用刀砍頭。這裡是殺掉的意思。

(4)以上事參見《呂氏春秋·用民》。

(5)威:威嚇。這裡是馴服的意思。

(6)罷(p0疲):通“疲”。這裡是疲沓的意思。

(7)狂悖(b8i倍):狂妄背理。這裡是作亂的意思。

(8)操:這裡是馴馬的作法的意思。

(9)平:通“評”,評論。

【譯文】

周公旦聽見姜太公殺了狂譎和華士,就指責這種做法不對,於是便親自拿著禮物去看望地位低下的人。地位低下的人,就像狂譎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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