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看到魯迅的這種作風,我忍不住要跟大家檢討一下,魯迅口口聲聲這個,口口聲聲那個,可是我們忍不住要問問看,當時的胡適被魯迅罵,說新月派的這些人硬不起來、其軟如綿的胡適在幹什麼。在紀錄裡面,我清清楚楚看到,胡適在跟國民黨在對幹,就是當年的民國十八年,一九二九年。請大家看,胡適寫的文章,叫《人權與約法》,胡適說,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自由,身體自由與財產,這是國民保護人權的命令,胡適說,這種命令,所禁止的只是個人和團體,並不曾提及政府機關,個人或團體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的身體自由及財產,但到今天,我們最覺得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如今日言論出版自由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財產被沒收,如近日各地電器工業被沒收,都是以政府機關的名義執行的。這是胡適寫文章,叫《人權與約法》,在質問國民黨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胡適說,無論什麼人,只需貼上反動分子、土豪劣紳、反革命、共黨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沒有人權的保障,身體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剝奪,財產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為了,為什麼呢?因為你是,認為你是反動分子,所以胡適寫文章,公開在質問國民黨政府。這文章的題目叫做《人權與約法》。文章裡面我們看到,胡適談到,又如安徽大學的一個學長,因為語言上面頂撞了蔣主席,頂撞了蔣介石,雖被拘禁了多少天,他的家?
文章裡面我們看到,胡適談到,又如安徽大學的一個學長,因為語言上面頂撞了蔣主席,頂撞了蔣介石,雖被拘禁了多少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處奔走求情,絕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蔣介石,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訴,這是人治不是法治,這是胡適對國民黨的批評。他所談到這位安徽大學一個學長,頂撞了蔣介石的,就是這個人,叫做劉文典 。我們再一步看,胡適說,我在上文隨便舉的幾件實事,都可以指出人權的保障和法治的確定,絕不是一紙模模糊糊的命令所能辦到的,那麼胡適說,不是你國民黨政府宣佈一個命令,說我保護人權,保護人的身體財產,不是這樣子,胡適說,要有一個法律,這個法律什麼呢?就是所謂的約法,我們要有一個約法,當時還沒有憲法,所以要求有約法。
我跟大家說,胡適用到約法這個字,和當時的很多民國初年以後的這些知識分子一樣,他們都搞錯了,因為約法兩個字,並不能成為一個詞。最主要的大家看,這是明朝人想像的漢高祖劉邦,劉邦打天下的時候,他要跟這個京城的父老,你看到沒有,他們與諸侯約,幹什麼呢?先入關者王之,我當在關中做王,與父老約,與諸侯約以後又與父老約,法三章,注意這個標點,應該帶著有一點,約和法之間有一點,三章是哪三章呢?就是殺人者死,第一章,第二個,傷人要抵罪,這一章,盜,偷東西也要抵罪,就是你傷了人,你要就你傷人的程度來抵罪,你偷人家東西也要抵罪。所以三章應該是,與諸父老約,法律三章。可是後來呢,由於標點錯誤,就變成約法三章,我們今天的口語約法三章,是錯的。所以胡適說人權與約法,嚴格說起來,約法兩個字是錯的,可是積非成是嘛,大家也就不計較了。胡適這裡面說的約法,就相當於憲法,憲法的位階,就是說我們國家,我們中國要一個根本的大法來約束政府跟人民,這個大法就是憲法。不是說政府法一道命令,說保障人權、保障自由就夠的,所以胡適就寫了這篇《人權與約法》。最後胡適說,我們今日需要一個約法來規定政府的許可權,過此許可權便是非法行為,我們要一個約法來,規定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的保障。
這是在一九二九年五月六號胡適寫的文章,請問這種跟國民黨政府對乾的文章,魯迅寫過嗎?魯迅從來沒有寫過。在毛澤東眼裡,偉大的文學家、偉大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