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號一天就這樣過去了。
2005年2月8號,夏國的除夕。
海華王國第一屆政治協商會議繼續召開。
今日主要是討論海華王國的憲法。
最終經過逐條審議表決,海華王國第一部憲法草案誕生。
其內容如下:
海華王國憲法
序言
海華王國乃新興之國度,秉持正義、自由、平等、法治與團結之核心價值,為護佑國民權利福祉,促進國家繁榮昌盛,特制定本憲法,以確立國家之根本制度、基本原則與執行機制,為海華王國之長治久安與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家主權
海華王國為獨立自主之主權國家,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領土完整不可侵犯,國家依據本憲法行使權力,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
第二條:國家性質
海華王國實行混合政體,融合君主立憲制與議會民主制之精髓,以保障國家之穩定傳承與民主治理並行不悖。
第三條:國家象徵
海華王國之君主為國家之象徵,代表國家之歷史延續與文化傳統,激勵國民之愛國情懷與民族凝聚力。
第四條:憲法至上
本憲法為國家之最高法律,一切法律、法規、行政命令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任何個人、組織或機構皆有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尊嚴之義務。
第二章:君主立憲制規定
第五條:君主地位
君主依世襲之法統承繼王位,為終身之國家元首,於國家禮儀、文化傳承等方面履行職責,彰顯國家之傳統與榮耀。
1. 主持國家重大典禮,如國慶日慶典、王室重要儀式等,以莊嚴之儀式凝聚國民向心力。
2. 授予國家榮譽勳章,褒獎對國家有卓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激勵國民積極進取。
第六條:君主權力限制
君主不得直接干預政府之日常行政事務、議會之立法程式以及司法機構之審判工作,確保國家治理之民主性與法治性得以貫徹。
1. 君主之言行受憲法與法律約束,其意見與建議僅具象徵意義,不得強制行政、立法、司法部門執行。
2. 君主於國家緊急狀態下之特殊權力行使,須依憲法規定之程式與條件,且需事後接受議會審查與監督。
第三章:議會民主制規定
第七條:議會組成
議會為國家立法之核心機構,由上議院與下議院構成,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並監督政府工作。
1. 下議院議員由全國公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之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以充分體現民眾意願於立法過程。
2. 上議院議員一部分由各地區依民主程式推選當地之貴族、知名人士、宗教領袖等擔任,以反映地方特色與多元利益;另一部分由君主根據對國家之特殊貢獻、專業才能及豐富經驗等標準進行任命,為議會立法與國家戰略決策注入多元智慧。
第八條:議會職權
1. 立法權
? 議會擁有制定、修訂與廢除各類法律之專屬權力。法律草案可由政府部門或議員提出,經議會各專門委員會初審、議會全會多輪審議、辯論與修改後,依法定程式透過成為法律,以規範國家社會生活之各方面。
? 議會有權對法律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與審查,適時啟動法律修訂程式,以適應國家發展與國家與社會變遷之需求。
2. 財政權
? 審議並批准國家財政預算案與決算案,嚴格監督政府之財政收支情況。政府之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