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滿足父母的心理需要。孝敬父母是子女的義務,表現著子女最基本的品德。
孝要講究效果
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有利於父母。孝的形式、方法,可以靈活多樣,怎樣有利於父母健康長壽,怎樣有利於父母幸福快樂,就怎樣做。父母自己的事情,子女可以提建議,但不可強求,由父母自己決斷。其二,有利於子女。不可因為盡孝,破壞了子女的成才、發展;不可因為盡孝,破壞了子女的家庭生活;不可因為盡孝,使子女失去幸福。子女自己的事情,父母可以提建議,但不可強求,由子女自己決斷。
忠孝與被愛相對應
忠孝的本質是愛,忠是下級對上級的愛,孝是子女對父母的愛。忠成立的條件,是上級愛護下級;孝成立的條件,是父母愛護子女。如果上級將下級視為敵人,以打擊、陷害為能事,則下級對上級的忠就不再成立,這種情況下,不忠合於道,忠悖於道。如果父母將子女視為仇人,以打擊、陷害為能事,則子女對父母的孝就不再成立,這種情況下,不孝合於道,孝悖於道。愛與愛相呼應,恨與恨相呼應,保障自己生存、發展的權力,乃是道。
兄弟姊妹關係
在法律上,兄弟姊妹之間,沒有相互照顧的義務;但在道德上、情感上,有相互照顧的義務。在照顧好父母的基礎上,應當兼顧兄弟姊妹。愛是一種由近及遠的情感,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幫助親近的人,然後再幫助親情更遠的人。兄弟姊妹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關心,相互愛護,相互幫助。對兄弟姊妹的事情,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採納或者拒絕,是兄弟姊妹自己的事,都不能為此有成見,都不能為此影響感情。提出建議是你的義務,採納或者拒絕建議,是兄弟姊妹的權力。不可以干預兄弟姊妹的生活、工作、事業,各人的事情,自己決斷,自己負責。每個人都有自由,都有獨立的生活、工作、事業。
“大義” 與“小義”
“義”有 “大義”與 “小義”之分,“義”建立在自己權責基礎之上,相對於大範疇權責的“義”,是“大義”;相對於小范疇權責的“義”,是 “小義”。在“大義”與“小義”一致情況下,在成全“大義”的同時,要兼顧成全“小義”。 在“大義”與“小義”相悖情況下,只能成全“大義”,不可成全“小義”,否則就是不義。“小義”要服從“大義”, “小義”要為“大義”犧牲。
不可讓父輩的恩怨所羈絆
不可讓父輩的恩仇所羈絆,把一切都賦予道德色彩,把各種社會關係簡化為人倫關係,再把人倫關係簡化成一個迴圈往復的過程,這樣人的社會關係,就成為非恩即仇、非仇即恩的簡單的個人關係。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等諸多重要的社會關係,就被掩蓋過去了。人們心中充滿了恩怨情仇,照顧了情仇,失去了根本。人們被恩仇捆綁著,報不完的恩,報不完的仇,贖不完的罪,上代恩仇未了,下代恩仇又生,代代相傳,在恩仇中喘息掙扎,失去了青春與活力,也失去了光明與前途。
忠孝不等於溫和軟弱
忠孝不等於溫和軟弱,對你忠孝的物件溫和軟弱,對於其他的人可以粗野強硬,可以兇殘狠毒。即每個人都要具有兩面性,對待你親近的人,要表現忠孝仁義,做善良肯幹、無私奉獻的牛;對待一般人以善良平和對待,不主動傷害他人,做一個好人;對待主動傷害你的敵人,則要心狠手辣,以狠制狠,以毒製毒。
仁義為根本,惡義為輔助
仁義是指愛的物件適當,愛的時機適當,愛的程度適當。愛人也有個義的問題,干預他*責的愛人不能做,這種愛人是不義,這種愛人不可為之,當以漠然無為待之。在自己權責範圍內愛人,在他人希望你愛人時愛人,才合於義,在有能力為之,也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