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自疾痛,見鬼之擊,皆存想虛致,未必有其實也。夫精念存想,或洩於目,或洩於口;或洩於耳。洩於目,目見其形;洩於耳,耳聞其聲;洩於口,口言其事。晝日則鬼見,暮臥則夢聞。獨臥空室之中,若有所畏懼,則夢見夫人據案其身哭矣。覺見臥聞,俱用精神;畏懼存想,同一實也。
【註釋】
棰(chuí垂):鞭子。
椎:同“槌”。繩。。(mò末):繩索。
據章錄楊校宋本,“哭”字應刪。案:通“按”。夫:本當是“妖”,脫女旁,徑誤為“夫”。據遞修本,“覺”字前有“夫”字。
【譯文】
病人病得厲害身體疼痛,就認為是鬼拿鞭子棍棒毆打他,或者是見鬼拿槌子鎖鏈繩索站立守候在他的身旁,病痛中恐懼,虛妄地看見了鬼。剛病時畏懼驚慌,看見鬼來了,病得厲害時恐怕死去,看見鬼發怒;病人身體自己疼痛,看見鬼在毆打,都是憂慮過度遭致的虛幻,不一定有真實的鬼。精心思慮,或發洩於目,或發洩於口,或發洩於耳。發洩於目,眼睛就看見鬼的形狀;發洩於耳,耳朵就聽見鬼的聲音;發洩於口,嘴裡就說鬼的事。白天就見鬼出現,晚上睡覺就夢見鬼。一個人睡在空空的臥室之中,如果心裡有所畏懼,就會夢見有妖壓在自己的身上。醒時見鬼、睡著夢鬼,都是由於精神在起作用;心裡畏懼和專心思慮,實際上同是一回事。
【原文】
65·3一曰:人之見鬼,目光與臥亂也。人之晝也,氣倦精盡,夜則欲臥,臥而目光反,反而精神見人物之象矣。人病亦氣倦精盡,目雖不臥,光已亂於臥也,故亦見人物象。病者之見也,若臥若否,與夢相似。當其見也,其人能自知覺與夢,故其見物不能知其鬼與人,精盡氣倦之效也。何以驗之?以狂者見鬼也。狂痴獨語,不與善人相得者,病困精亂也。夫病且死之時,亦與狂等。臥、病及狂,三者皆精衰倦,目光反照,故皆獨見人物之象焉。
【註釋】
一曰:指有一種說法。本篇中共引用了七個“一曰”,這些內容大都是當時流傳的關於鬼神的說法,王充對這些說法都用自己的觀點作了解釋。
與:涉上下文“覺”字衍。
反:反照。意思是閉上眼睛後目光不是向外而是向裡。
能:據《扎迻》卷九引元本應作“不”。若作“能”義不可解。
“衰”字下疑脫“氣”字,上文“精盡氣倦”凡三見。
【譯文】
有一種說法:人之所以看見鬼,是由於目光因為睡覺的緣故而昏亂了。
人在白天,搞得精疲力盡,晚上就想睡覺,睡覺以後目光就反照,目光反照而精神就看見人和物的虛像。人病了也會弄得精疲力盡,眼睛雖然沒有像睡覺那樣閉上,但目光已經比正常人睡覺時還要昏亂,所以也會看見人和物的虛像。病人看見虛象時,似睡非睡,和做夢相似。當病人看見人和物的虛像時,他不知道自己是醒著還是在作夢,所以他看見東西就不能夠知道那是鬼還是人,這是他精疲力盡的證明。根據什麼來證明這一點呢?根據精神病患者看見鬼的情況就可以證明。精神病人和傻子自言自語,和健康的人不相同,是由於病得厲害精神昏亂的緣故。人病到將近死亡的時候,也就和精神病人一樣。睡覺的人、生病的人以及精神病人,三種人都是精衰氣倦,目光反照,所以唯獨他們都能看見人和物的虛像。
【原文】
65·4一曰:鬼者,人所見得病之氣也。氣不和者中人,中人為鬼,其氣象人形而見。故病篤者氣盛,氣盛則象人而至,至則病者見其象矣。假令得病山林之中,其見鬼則見山林之精。人或病越地者,病見越人坐其側。由此言之,灌夫、竇嬰之徒,或時氣之形象也。凡天地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