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瞬間,便把當時實
際情況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
享有的財富也構成其中的一部分——獻給了集體。這並不是
說,由於這一行為,享有權便在轉手之際會改變性質而成為
主權者手中的所有權;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無可比擬地要大
過於個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享有雖然沒有更大的合法
性,——至少對於外邦人是如此,——但在事實上卻更為強
而有力和更為不可變更。因為就國家對它的成員而言,國家
由於有構成國家中一切權利的基礎的社會契約,便成為他們
全部財富的主人;但就國家對其他國家而言,則國家只是由
於它從個人那裡所得來的最先佔有者的權利,才成為財富的
主人的。
最初佔有者的權利,雖然要比最強者的權利更真實些,但
也唯有在財產權確立之後,才能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每個
人都天然有權取得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為某項
財富的所有者這一積極行為,便排除了他對其餘一切財富的
所有權。他的那份一經確定,他就應該以此為限,並且對集
體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權利。這就是何以原來在自然狀態中
是那樣脆弱的最初佔有者的權利,卻會備受一切社會人尊敬
的緣故了。人們尊重這種權利的,更多地倒是並不屬於自己
所有的東西,而不是屬於別人所有的東西。
一般說來,要認可對於某塊土地的最初佔有者的權利,就
必須具備下列的條件:首先,這塊土地還不曾有人居住;其
次,人們只能佔有為維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數量;第三,人
們之佔有這塊土地不能憑一種空洞的儀式,而是要憑勞動與
耕耘,這是在缺乏法理根據時,所有權能受到別人尊重的唯
一標誌。
事實上,授予需要與勞動以最初佔有者的權利,不就已
經把這種權利擴充套件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嗎?難道對於這一權
利可以不加限制嗎?難道插足於一塊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
以立刻自封為這塊土地的主人了嗎?難道由於有力量把別人
從這塊土地上暫時趕走,就足以永遠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