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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朝吾以中將師團長之尊,在南京當眾以中國俘虜試刀,砍下戰俘兩人的頭顱,其慫恿部下之任意屠殺我無辜百姓當可想見一斑。派到中國戰場的新兵需再經三個月的訓練始能成為一個合格計程車兵,最後一個訓練節目就是以刺刀刺死一活人。

由此可見,“南京大屠殺”不是孤立現象,日軍在華暴行,屠殺和**並未因“南京大屠殺”使舉世震驚抗議而終止,或真正收斂。

2、殘暴為日本軍事訓練之核心。

日軍以嚴格紀律、打罵、生活幹擾、個人尊嚴之摧殘,呆板的階級制度造成無條件的服從,使下級或士兵接受任何命令,不僅來自上級或直接發號施令者,更認為所有命令皆來自大帝國的最高峰,最高統帥天皇本人。日本之殘酷和輕生與其地理環境、文化、及封建制度也是不可分的。“大和魂”(日本民族精神)的思想灌輸了每個士兵,培養其使命感及為“大和民族”的自負感。中國受帝國主義數十年之凌辱,尤其是甲午戰爭,使日本人對中國人普遍輕視。30年代,日本以納粹希特勒為師,增強大和民族的優越感。在“南京大屠殺”中,很多日軍官兵稱中國人為“清國奴”,任意殺戮。正如宮崎縣的一位士兵記錄所說:“殺一個支那人,在我們就如殺一隻貓或狗一樣”;梅奇牧師所說:“日軍像獵取兔子一樣在街上射殺中國平民”;郭岐營長所說:“敵人視我同胞之生命簡直不如一蟲蟻了!”複次,掠奪與徵收也與“南京大屠殺”有關。日本對華的七十年侵略就是搶掠。在戰時國家有計劃的侵略掠奪與個人犯罪的搶劫就混而為一了。日軍20萬自上海和杭州灣向南京進攻,交通破壞,部隊分散,糧食無法補給,乃實行“就地徵收”。如日軍一排長曾根一夫所述,他們的部隊自距上海三十公里的太倉開始即“就地

日軍暴行(20張)

徵收”維持生命。徵收成為各部隊的主要活動,經常進行,迅即演變成為搶劫、強姦、焚燒及屠殺。曾根並說:那時已有一部分部隊採取“三光作戰”,即“對敵人不分軍民全部的殺光,將財物資源全部搶光,將人民居住的市街、村莊全部燒光。”

3、“南京大屠殺”的直接責任問題。

馬吉與田伯烈在東京審判作證時,都認定大屠殺系在南京戰地指揮官與東京統師帥部完全知悉與同意下進行的。貝德士在作證時更說:“在這秩序混亂的七個星期中,我們一次也沒有看到或聽到過懲辦這些士兵犯罪行為的情況,更談不上有人受到處分了。”按著上述東京審判所獲的日軍命令所說:“如果將參加過戰爭的軍人一一加以調查,大概全部是殺人、搶劫、強姦的犯人”,則20萬進入南京的日本官兵從上到下幾乎全是犯人,應對“南京大屠殺”負責。但是,日軍是層層節制,階級服從,迄止日本戰敗,維持不變。

中外學者對於“南京大屠殺”的命令來源多追溯至1932年上海事變禍首之一,後任日本陸軍部軍務局長田中隆吉少將,在其1948年東京新風社出版之《被割斷的歷史:戰敗秘話》中所作的回憶。於1938年4月曾在朝香宮指揮下的“上海派遣軍”任情報主任參謀的長勇中佐(後調任第七十四聯隊長晉升大佐),對田中誇口說,是他擅用軍司令官的名義下令屠殺俘虜:“由於在杭州灣登陸的柳川兵團推進神速,大約有三十萬中國兵被切斷了退路,他們丟下武器,向我投降。要處理這麼多俘虜,糧食方面是個最大的問題。我立即擅自向所屬各部隊發出命令:應全部殺掉這些俘虜。我利用軍司令官的名義,透過無線電訊傳達了這項命令。命令的全文,當即燒燬。由於這一命令,大屠殺開始了。”我們對田中和長勇的話實在難以相信。以區區中校竟敢擅自代上海派遣軍司令官發令,而且是口頭命令,恐在任何有組織有紀律的軍隊都不可能,何況可謂當時世界上最講階級服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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