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鄭伯和和秦致知的心態做了一些調整。
鄭伯和開宗明義:「我們掌握到了一些情況,有一些乘客在咱們省機場丟失了行李,據此要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訴訟,而請你做了訴訟代理人,請問,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首先我要說明一下,訴訟並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這並不是那些丟失了行李的乘客一開始就訴諸的手段。」
「哦,能不能請你詳細談一下?」
「好,乘客買了機票就等於和航空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而行李的運輸也是合同的一部分,航空公司有義務有責任依據合同法的內容,本著平等、公平、誠實信用這些原則實際履行自己的義務,乘客到了目的地之後運輸的行李卻沒有了、航空公司拿不出旅客的行李,航空公司自然就沒有如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就是事實違約,我們都知道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應該是一個常識,而一些乘客按照約定向航空公司索要自己的行李,本身就是很正常的權力主張,顯然航空公司並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點做的是有瑕疵的。」
「航空公司那邊宣告說,他們只是承運了旅客的人身,也將旅客的行李裝機了,只是在到達機場後發現行李不見了,這個責任不在航空公司,應該在國航代理公司或者是其他部門。」
「我剛剛說了,乘客和航空公司簽了合約,合約的表現形式就是機票,航空公司不能只管登記行李上機而不管落地之後行李還沒有離開機場之前的事宜吧?機場說行李是在傳送帶上丟失的,那麼事實上行李還是沒有交付到乘客的手裡,機場以傳送帶不是機場負責為理由推搪,這個顯然是不合適的,是有責任的,所以我們遞交給法院的訴訟請求中把機場和航運公司以及侵權偷竊的犯罪嫌疑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這三者是有連帶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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