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書記柳長明提出了二個提案,要求劃定和清理鄉鎮煤礦和村辦煤礦存在經營權和收益權不清晰的問題,其次是解決環保汙染的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不復雜,鄉鎮煤礦收益歸屬權和產權問題,從產權角度來說,鄉鎮煤礦在產權上應該屬於鄉鎮所有制企業。其利益一部分用於維持煤礦自身的再生產,包括裝置更新、安全設施投入。
利潤分配主要涉及鄉鎮政府、煤礦職工和投資人(如果有外部投資)。當初辦理鄉鎮煤礦的初衷就是鄉鎮政府可以將所得利潤用於鄉鎮公共設施建設,如修建道路、學校、醫院等,改善鄉鎮居民的生活條件。煤礦職工則透過工資、獎金等形式獲取勞動報酬,投資人按照投資比例獲取相應的分紅。
村辦煤礦從產權角度來說,村辦煤礦的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其成立初衷是用經營收益壯大村集體經濟,改善村民的民生情況。
例如用煤礦的收益來開發村裡的其他產業,又或者是對村裡的道路和農田水利設施進行基本改造。
利益分配主要面向村集體成員和煤礦工作人員。村集體成員可以透過分紅的方式獲得利益,如村集體按照村民委員會的人口或者按戶分配煤礦收益。煤礦工作人員則獲得工資和福利。同時,也會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村莊的公共事務,如建設文化活動中心、修繕村莊道路等。
但是現實卻不是這樣,首先是在一些歷史遺留情況下,鄉鎮煤礦和村辦煤礦的產權界定模糊。在煤礦創辦初期,資金來源複雜,可能有集體資金,也有私人投資,又或者存在土地權益等方面的糾紛,導致在利益分配時出現爭議。
其次是利益分配比例的清晰,鄉鎮政府和煤礦企業對於利潤用於公共設施建設和企業自身發展的比例目前沒人清楚,很多人透過關係和其他手段承包了煤礦的經營權,承包者的承包費和煤礦的實際收益不成正比,
村辦煤礦中,最應該獲得收益權的村集體和村民大多數沒有獲得相應收益。反而是少數幾個人獲得了這份收益,從而實現了財富自由。
但是環境汙染和耕地破壞卻由村集體和村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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