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剷除這樣的惡人。況且眾人紛紛指陳他的罪狀,證據確鑿,也應當予以誅殺。
還有契丹人實喇鄂博,他既拋棄了他的母親,又背叛了他的兄長。朕曾經對他滿懷期待,厚加恩寵,視同骨肉,賜予姓名,並分給他符竹之榮(指官職),屢次頒賜恩澤。然而他卻辜負了朕的厚恩,再次背叛朝廷,無視欺君之罪,逃歸偽朝。他如同梟獍一般(梟為惡鳥,獍為猛獸,比喻忘恩負義之人),難以逃脫刑法的制裁。因此,應當將他與他的妻子兒女一同在市上處死,以儆效尤。
至於朱氏的近親、趙鵠本人以及趙嚴的家屬等人,他們都是罪大惡極之徒,必須嚴加擒捕歸案,依法懲處。其餘文武職員將校等人,雖然也曾為梁朝效力,但念在他們並未參與惡行且如今已投降歸順的份上,一律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