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光明嚇了一跳,趕緊說道:
“噓!你小點兒聲行不行?讓別人聽見怎麼辦?我可跟你說,現在整個文河就曾書記、還有我和你知道陳縣長的身份,其他人都還矇在鼓裡,這絕對是你好好表現搏一把前程的大好時機,屬於過了這村兒就沒這店的好機會,你可千萬別錯失良機啊!”
為了這個唯一的弟弟,全光明的老婆孫麗華可沒少給全光明吹枕邊風,讓全光明無論如何也要拉孫悅來一把,幫他扶正公安局局長的位置。
但是那時候全光明這個紀委書記哪有什麼好辦法?
畢竟縣公安局局長的人事任命權主要歸屬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他一個紀委書記的意見實在是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具體說來是如下幾點:
提名權——由縣委或者市公安局提出候選人。
決定權——由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決定任免。
報告與備案——任免後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備。
綜上所述,縣公安局長的任命最終需要經過縣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批准,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此外,由於公安系統的特殊性,它在人事和財政等方面歸縣政府管理,但在業務上則需接受州公安局的業務指導。
而縣公安局作為縣政府的下屬機關,縣公安局長應服從縣長的指揮;同時,作為黨員,還需接受黨組織的領導,這也就是說,公安局長需要接受縣委書記、縣長和州公安局局長的三重領導。
在實際情況中,縣公安局長可能還會兼任其他職務,比如縣政法委書記或副縣長,那就從正科級變成副處級的實職領導,這時他的任命過程就會出現一些變化。
在現實的實踐中卻有著一種奇怪的現象,那就是任免縣委政法委書記,以縣委書記為代表的縣委領導班子多數時候都能說了算,而對於選拔縣公安局長,一般的縣委書記和縣長實際上卻並無太多話語權。
這是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在實踐中,雖然提任縣委常委的決定權在市委或者州委,但縣委書記及縣委的提名權和建議權也至關重要。
多數時候市委和州委都會尊重縣委的意見,而由哪個縣委常委兼任政法委書記,則主要由縣委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並由縣委發文任命。
當然,按照有關規定,在縣委政法委書記的任免前,還需要書面徵求市委或者州委政法委的意見,但市委州委或政法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否決縣委的決定的。
因此,縣委書記這個縣委“一把手”和縣長這個“二把手”,在縣委政法委書記的任免上確實具有很大話語權和影響力。
這也導致了縣政法委書記往往都會成為縣委書記的左膀右臂,心腹一般的存在,對縣長也不可能完全無視。
而縣公安局長就不一樣了,情況分為兩種:
一種是不由副縣長或者政法委書記兼任的情況。
這時候的縣公安局長只是正科級實職幹部,縣委書記、縣長和市公安局都有人事建議提名權,最終由縣委和縣人大表決透過。
像孫悅來這種情況就是如此,所以陳汪洋這個明顯很有背景的縣長,對孫悅來最終能否去掉這個“代”字,就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二種情況,也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情況,那就是擔任縣公安局長的人選一般都是副縣長,是副處級領導實職,其決定權也在市委或者州委。
但按照雙重管理的有關規定,文河縣縣委和阿貝州公安局依然享有人選建議權,
如是縣委推薦的人選還須徵得市公安局同意,
如是市公安局推薦的人選則須徵得縣委同意,
最後市委或州委認可這個人選並完成選拔程式後方可予以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