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對答如流 (第1/2頁)

周正武原本有些不信,但是看到陳汪洋篤定的眼神,他還是動搖了,決定考一考對方。

這小子是吹牛還是真有本事,一試便知!

於是周正武拿起了一本《刑法》,翻開一頁問道:

“請闡述《刑法》第一章第二節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前世的陳汪洋早就把《刑法》背的滾瓜爛熟了,聞言毫不猶豫地回答道:

“《刑法》第一章第二節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視為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周正武眼中閃過一絲驚訝,隨後搖頭失笑道:

“差點忘記你是政法大學畢業的高材生了,這一題不算!”

胸有成竹的陳汪洋聳了聳肩,無所謂地說道:

“周叔說不算那就不算,您可以考我其他的。”

陳汪洋的態度讓周正武非常滿意,隨手拿起了另一本書:

“請簡單闡述《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內容。”

在周正武看來,陳汪洋雖然是政法大學畢業的,但是畢竟不是法律專業的,像《刑法》這樣的基本法他能熟記不奇怪,但是《治安管理條例》就不一定了。

然而周正武話音剛落,陳汪洋便侃侃而談地回答道:

“《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 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回答完畢!”

隨著陳汪洋的回答,周正武的嘴巴越張越大,等陳汪洋回答完畢之後,周正武感覺自己的下巴都快脫臼了:

要知道他是讓陳汪洋簡單闡述一下,而不是全文背誦,算是給陳汪洋降低了難度,結果陳汪洋不僅全文背誦了下來,還連一個字都不差!

這一點,就連成天跟治安事件打交道的周正武自己都做不到!

這小子,有點兒東西啊!

“好,這一題算你過了,下一題,《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洩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翫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

“回答完畢!”

“這題過,下一題,《槍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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