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刑期,遇大赦不得釋放。
一共二十六名案犯背後的家族都將在三代之內不能參加科舉考試,三代不能接觸和官府公務有關聯的事務。
除此之外,蘇詠霖還因為這起案件增添了一個懲處條例。
許勵的家人要為許勵的貪汙行為負責。
因為許勵的行為而造成的公款損失將由他們承擔,今後他們整個家族的收入都有相當一部分要用來償還欠債,不管幾代人。
總之,只要還有後代,就要一直償還公款欠債,除非還完,或者家族中再無親眷存活於世。
現實主義者總有諸多現實的理由讓自己的行為看上去很正常,既然如此,理想主義者若要與之交鋒,有時也不得不拿出現實主義的大棒。
蘇詠霖是這樣考慮的。
許勵案之後,蘇詠霖認為自己在過去的數年間過於注重組織人數的增多和規模的擴大,以及對權柄的掌控,對於組織內部的一些問題則關注度不夠。
他的確設下了相當數量的防範措施,但是這些措施並未起到該有的效果。
並不是防範措施沒有效果,而是因為復興會培訓學校培訓出來的人手不足的問題。
因為人手不足,而與舊官僚地主士紳的鬥爭、擴大權勢等等是非常緊迫的需求,所以蘇詠霖優先了地方行政方面的人員配置,而暫緩了司法方面的人員配置。
司法人員的配置方面,中央的配置是最齊全的,接著是各行省的治所,再然後是各州府的治所。
而在州府以下廣大基層地區,相對應的配置稍顯落後,很多地方只有一個空架子,都還是行政主導一切,司法配置滯後,復興會分部也沒有搭建起來,人手嚴重不足。
這就導致地方行政力量過大,而作為鉗制的復興會分部與司法分部的力量相當匱乏,不能起到制衡的效果。
這不是一個健康的局面。
或者說,這是目前大明最大的隱患。
在許勵案發之前,蘇詠霖甚至還有些忽略這個問題,一味地推進經濟恢復和軍事打擊,忽略了法制建設,乃至於在復興會事務上都略顯消極,沒有太多的投入。
他想起了當初稱帝之前的種種考量,想起了當初的諸多思量,頓時感到之所以有這些事情的發生,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為自己的忽視。
這件事情上,蘇詠霖認為自己責無旁貸。
於是他決定展開雷厲風行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