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宮後,段智鳴直接來到了御書房裡。
他坐在椅子上,一邊喝茶,一邊思考著剛才在宮外審理的那起官司。
雖然那件官司已經處理好了,但段智鳴知道,這不過是治標不治本而已。
那件官司是讓自己撞上了,所以這個無恥的父親才受到了懲罰,可其它沒被自己撞上的呢?
段智鳴覺得這種現象完全就是一種陋習,為了東宋的穩定和將來的發展,也為了公平公正,自己必須要把“不管父母對子女做了什麼壞事,子女都必須無條件贍養父母”這條法律條文應該好好的改一改,消除這個陋習。
於是,段智鳴思索了一陣後,就決定下旨,將“不管父母對子女做了什麼壞事,子女都必須無條件贍養父母”這條法律條文修改成“父母要是對子女犯下了不能容忍的罪行,子女可不贍養父母”。
正當段智鳴要下旨時,一個侍衛前來稟報,陳輝有要事在御書房覲見自己。
段智鳴得知後,就暫停下旨,去御書房見陳輝。
“陳愛卿有何事見朕?”來到御書房後,段智鳴直接了當的問道。
“啟稟皇上,有件案子,臣對其判決有異議,所以特來請求皇上主持公道。”陳輝回答道。
“是什麼案子,能夠讓你這個都察院的都御史親自找朕來主持公道?”段智鳴聽後,看著陳輝笑道。
“回皇上,是一件殺人案,一個公公姦汙了兒媳婦的妹妹,兒媳婦知道後,就到衙門狀告公公,後來衙門以姦汙罪判了公公死刑,但因為是兒媳婦狀告公公,有違孝道,所以衙門還判了兒媳婦三十年徒刑。”
“你說什麼,兒媳婦到衙門狀告公公的罪行,有違孝道,所以衙門判了兒媳婦三十年徒刑?”段智鳴不敢相通道。
“是的,皇上。”
“是你說錯了,還是朕聽錯了,衙門怎麼會做出這種荒唐的判決?”
“皇上,微臣跟您一樣,也認為這是很荒唐的判決,可很多人不這麼認為,他們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自古君王都是以,以仁孝治天下,寧可為孝而屈法。這子為父隱,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所以,他們認為這件案子中的兒媳婦知道公公犯了罪,卻到衙門告發,這正是違背了子為父隱啊!還有就是,我朝律法也這是這麼規定,親屬之間發現一方的親屬犯罪,不得揭發狀告,否則將處以重刑。”
什麼狗屁邏輯?段智鳴心裡暗罵,公公把兒媳婦的妹妹強姦了,兒媳婦將其告發那是有違孝道,違背律法,什麼玩意嘛。段智鳴用現代的思維去思考東宋的規定,當然得出狗屁邏輯的結論。
其實,早在漢代,就已經將儒家經典作為裁判案件的理論依據,史稱“春秋決獄”。並正式確定了“親親相隱”的司法原則。此後歷代王朝,都延續了這個原則,並加以發揮,唐朝擴大到了“同居相隱“,就是說沒有親屬關係的奴婢等,也負有相互隱瞞犯罪的義務。
明朝的法律同樣規定了“同居親屬有罪互相容隱”,“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的法律原則。兒子包括兒媳,若向官府告發父親、公公的罪行,官府將以“不孝”罪對兒子、兒媳處以重刑。
當然,親親相隱原則的適用也是有其例外情況的。由於親屬相隱的理論基礎在於“孝”,而根據儒家理論,封建社會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對君主的“忠”,那麼,當忠和孝發生衝突的時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規定: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也就是說謀反、謀大逆、謀叛三種罪,不適用同居相隱這個原則,必須揭發。
陳輝說的話讓段智鳴不敢相信:“你是說,我朝律法規定,親屬犯法,另一方的親屬倘若告發,就要被處以重刑,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