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人的飯後談資。就是走出湖北,走向全國。為全國人民津津樂道,大約也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嘴巴長在人家身上,李鴻章無可奈何。他正是春風得意的時候,出了這麼個笑話,饒他城府再深,涵養再好,也不由頗為沮喪。
不過,昨天收到的一份“廷寄”,裡面的上諭,卻讓李鴻章在這件事上的心態,起了微妙的變化。
上諭的內容,和他倒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這道上諭,是頒給八旗的:
嚴禁旗人女子纏足。
朝廷釋出命令,禁止女子纏足,這並不是第一次。
入關前,太宗就曾下令,禁止仿效關內女子纏足陋習。
入關後,順治二年,朝廷正式下詔,不分旗、漢,嚴禁女子纏足。
之後,朝廷多次禁令,不許女子纏足。
其中,以康熙三年詔定法例最為嚴厲:康熙元年之前出生女子,纏足不再追究,元年以後生女,嚴禁纏足。違者,其父有官職者交吏、兵二部處置,系平民則交刑部,痛責四十大板,處十年流刑。家主有失察者,枷號一月,責四十板;官員失察者,交部議處。
可是,法例雖然嚴厲,卻得不到認真的執行。漢人士紳,更是明裡暗裡,一邊倒地反對。
康熙七年,左都御史王熙上奏,認為康熙三年的規定,嚴苛過甚,刁民誣攀妄舉,牽連無辜,請“馳纏足之禁”。
此的滿洲貴族,也覺得漢人女子纏足,並不會對滿洲人的統治造成什麼不良影響,你們既然愛跟自己過不去,我們也不必狗拿耗子,唱黑臉得罪人,就隨你們去吧。
於是,“裹足自此馳”。
此後,女子纏足的事兒,朝廷基本不管漢人了,只是盯著旗下女子,這一次,也是如此。
但是,這一次,似乎有些不尋常的地方。
上諭的口吻,極其嚴厲,具體的處置,則更甚了:在旗女子有纏足者,指定日期“放足”,過期不行,一,父兄有官職者一律免官;二,不論官民,舉家出旗;同治五年後出生之在旗女子,若不遵禁令,偷偷纏足,一經發現,一例辦理,即:父兄有職者免官;不論官民,舉家出旗。
殺氣騰騰,較之康熙三年的故例,猶有過之。
康熙三年的法例,沒有要求“放足”,沒有不由分說的“免官”,更沒有威脅“舉家出旗”。
當然,康熙三年的法例,是“旗漢一體,不分畛域”,這一次,僅僅是針對旗人的。
按理說,李鴻章身為漢員,對這道上諭,可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可是,他是極敏銳的人,總覺得,朝廷這一次的處置,狠辣得有點出格,呃,這裡邊,有沒有……“殺雞駭猴”、“敲山震虎”的意思?
就是說,接下來,有沒有可能,由旗而漢,像順治二年、康熙三年那樣,再次“不分畛域”,禁止纏足?
如是,自己又該秉持一個什麼樣的立場?
預則立,不預則廢,最好還是通前徹後的想清楚,預為之計。
本來,遇到拿不準的事情,就該召集幕僚,研議一番。但李鴻章一想到碼頭上鬧的那個笑話,就不禁有幾分心障:講到“纏足”這個話題,誰知道那班幕僚,對著自己,會不會面皮緊繃、肚裡暗笑?
猶豫了半天,還是決定:放一放再說。
叫他心緒不寧的第二件事,是關於竹木稅的。
彼時的中國,近代化發端伊始,鋼鐵工業尚在襁褓之中,建築宮苑房屋,製造舟車器具,最主要的原材料,依然是木材和竹材。江南和直隸,人口最多,經濟最為發達,木材、竹材需求最大,但林木稀少,所需竹木,必須求諸雲、貴、川、湘的深山老林。
長江中下游地區為木材、竹材之消費地,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