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須詳細透明,議會財政委員會進行深入審查,對不合理支出提出修正意見,確保財政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利用。
? 議會有權決定稅收政策之基本原則與框架,授權政府制定具體稅收法規與徵管措施,以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穩定與經濟健康發展。
3. 監督權
? 對政府工作開展全面監督,可對政府部門及官員提出質詢、開展調查,並於必要時啟動不信任投票程式。政府須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進展與重大政策執行情況,回應議員質詢,接受議會監督。
? 議會對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之工作效能與廉潔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相關部門提供資料、報告與說明,對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調查與問責。
4. 外交權
? 審慎批准國家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等重要外交檔案,確保國家之外交決策符合國家利益與法律規定。外交部門於簽署重大外交檔案前,須向議會外交事務委員會詳細彙報檔案內容、背景與影響,議會依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進行審議與決策。
? 議會可透過外交事務辯論、決議等方式,對國家外交政策與國際事務立場表達意見與建議,指導外交部門工作,維護國家國際形象與聲譽。
第四章:政府架構規定
第九條:中央政府
1. 首相與內閣
? 首相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經君主形式上任命後組閣,領導內閣團隊行使國家行政權,對議會負責。
? 內閣成員由首相提名,經君主任命,包括財政大臣、國防大臣、外交大臣、內政大臣等關鍵職位,分別承擔國家重要行政領域之管理與決策職責,共同協作推動國家政務執行。
? 內閣會議為中央政府決策之重要機制,內閣成員於會議中討論國家重大政策事項,依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決策,首相擁有最終決策權並協調內閣工作。
2. 政府部門
? 財政部門負責國家稅收政策制定與執行、預算編制與執行、財政資金分配與監管等,保障國家財政穩健執行與經濟宏觀調控。
? 國防部門承擔國防戰略規劃、軍隊建設與管理、國防裝備採購與研發、國防安全維護等職責,扞衛國家領土完整與國民安全。
? 外交部門處理國家對外關係,包括外交關係建立、外交談判、國際條約與協定簽訂、國際組織與事務參與等,提升國家國際地位與影響力。
? 內政部門負責國內治安維護、移民管理、災害應急管理、地方政府協調等事務,保障國內社會秩序穩定與公民生活正常運轉。
第十條:地方政府
1. 地方行政區劃
國家劃分為 9 個州和 3 個直轄市,各州和直轄市於王國憲法與法律框架內享有一定自治權,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權治理模式。
2. 地方治理架構
? 地方行政區設立地方議會和行政長官。地方議會由本地區公民選舉產生,負責制定符合地方實際需求之法規、審議地方財政預算等事務,表達地方民意與利益訴求。
? 行政長官由地方議會選舉或由中央政府任命產生,負責執行地方議會決議並管理本地區行政事務,須遵循王國憲法、法律以及中央政府政策指令,接受中央政府監督與協調管理。
3. 中央 - 地方權力劃分
? 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國防安全、外交事務、全國性經濟規劃與宏觀調控、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國家整體利益與主權之關鍵事務,以保障國家統一與穩定發展。
? 地方政府在教育、醫療、文化、社會治安等民生領域享有較大自主權,可依地方特色與民眾需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