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上班有打卡記錄,下班忘打卡被公司當做曠工一天扣了兩天的工資是違法的。
如果沒有籤的話可以要求雙倍的工資。
沒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或被辭退,工資應該結算到工作的最後1天,並且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當然這還是有法律依據的,並不是憑空捏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作為一個 1992 年出生、屬相為猴的男人,如果不是透過上網查詢相關資訊,我恐怕對這方面的法律知識一無所知。
然而,企業老闆理應清楚這些法規條款,可他們為何卻依然屢屢明知故犯呢?
或許這一切都是因為長期以來的縱容所致吧!
正是由於企業和員工之間供求關係的嚴重失衡,才讓這些老闆們有恃無恐地踐踏法律底線。
然而,對於這個問題,難道政府和國家會不清楚嗎?其實他們心裡跟明鏡兒似的!
但即便如此,依然採取“民不舉官不究”的態度。他們僅僅是給老百姓提供了法律這個工具而已。
那些懂得法律知識的人,只能依靠法律武器去扞衛自身利益,為此四處奔波收集證據,忙活大半個月才能勉強拿到屬於自己的那份薪水。
可仔細想想,就為了那被剋扣掉的區區半日工錢,竟然要耗費這麼長時間和精力,這其中付出的時間、人力成本與回報簡直不成正比啊!
即使那些瞭解法律的人,最終也不得不無可奈何地選擇放棄。原因很簡單,這樣做並不值得。
就算打贏了官司又能如何呢?到頭來還是要另尋一家公司從頭開始。
經過多次跳槽之後便會明白,這個世界上所有的公司都是半斤八兩,沒有太大差別。
想要以一己之力去抗衡整個時代潮流,簡直就是痴人說夢、自不量力。
這種行為甚至比螳臂當車還要微不足道和可悲可嘆!
那些不瞭解法律法規的人,往往會選擇忍氣吞聲、逆來順受,即使遭受了極大的冤屈和不公,也只能默默地將苦水往肚裡咽;
又或是向身邊親近之人或路旁無辜的樹木發洩情緒,但這絲毫不能解決問題,他們依然清楚自己受到了欺凌與壓迫。
而當欺壓到一定程度時,有些人便會失去理智,抄起刀子或磚塊等兇器,透過暴力手段來還擊對方,從而引發激烈的打鬥甚至傷人事件。
這樣做雖然可能暫時出了一口惡氣,但實際上卻是一種兩敗俱傷的行為,不僅傷害了別人,同時也讓自己陷入困境,可以說是萬般無奈之下才做出如此抉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