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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故事中兇手的部分,我們最不該譴責的是他怪異的行徑。整件事該檢驗的重點是,這殺人詭計真能執行嗎?假如可以,那它以後會不會被執行,便不需列入討論。某人從某個上鎖的房間逃出來,是嗎?既然他可以為了娛樂我們而違反自然的法則,那他當然有權利行為暴戾乖張!如果有人自願表演全身倒立,那我們實在很難強求他一定得乖乖站在地上。各位,當你們要出言批評時,請記住我說過的話。你們儘可根據個人品味,提出‘結局乏味無趣’等等的感想,然而,如果要要指責故事情節大不可能、胡扯一通時,就得三思而後行了。”

“好了,好了,”哈德利挪動坐姿:“對於你的講課主題,我個人沒太多意見。不過,如果你還要堅持講解下去,看來是因為主題可適用於本案……”

“喔,那個啊?”菲爾博士一邊說,一邊擺出輕蔑的手勢,此舉叫哈德利瞪大眼睛。“那個部分啊?我一聽到教堂鐘聲,就明白怎麼回事了。嘖,嘖,那是一種訊號!我講真的,現在逃離房間之事,反而困擾著我。既然一絲端倪都沒有,乾脆我先來區分幾個不同型別,再為各位粗略描述密室殺人的各種方法。本案的犯罪模式,必定屬於其中一種型別。這是必然的!或許形式上有些出入,但不管相異處的差別有多大,它勢必為某些方法型別的變體。

“嗯!哈!現在,你的包廂有一個門,一扇窗戶,以及堅固的牆壁。在門窗皆關閉的前提下,要討論逃脫的方法之前,所謂有秘密走廊通往密室這類的低階伎倆(而且,現在已經很少見了),我就不提了。這種故事設計,讀者是無法接受的,因此凡是自重的作者,甚至不需宣告絕無秘密通道之事。至於一些犯規的小動作,我們也不討論了,像是壁板間的縫隙,寬到可伸進一隻手掌;或是天花板上的栓孔,居然被刀子戳過,塞子也神不知鬼不覺地填入栓孔,而上層的閣樓地板上還灑了塵土,佈置成似乎無人走過的樣子。這動作雖小,卻同樣是犯規行為。無論秘密洞穴是小到如裁縫用的頂針,或大到如穀倉門,基本準則決不改變,通通都是犯規。關於合理的型別,你們隨便抄下來就好,貝特斯先生……”

“很好,”露齒而笑的貝特斯說道:“請繼續。”

“首先,有一種密室殺人,案發現場的房間真的是完全緊閉,既然如此,兇手沒從房間逃出來的原因,是因為兇手根本不在房裡。解釋如下:

一、這不是謀殺,只是一連串陰錯陽差的巧合,導致一場像謀殺的意外。先是,房間尚未上鎖之前,裡面可能發生了搶劫、攻擊打鬥,有人掛彩受傷,傢俱也遭到破壞,情況足以讓人聯想到行兇時的掙扎拼鬥。後來,受害人因意外而被殺,或是昏迷於上鎖的房間內,但所有事件卻被當作發生於同一時間。在這個例子中,引起死亡的方法,通常是腦部破裂。一般的推測是棍棒造成的,實際上卻是傢俱的某個部位,也許是桌角或是椅子突出的邊緣,不過最常見的物件,其實是鐵製的壁爐罩。總之,自從歇洛克·福爾摩斯的冒險故事《駝揹人》問世以來,這個殘忍的爐罩,著實殺害了不少人,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這些死亡事件都貌似謀殺。此型別的情節中,包括解開兇手之謎在內,解答部分最令人滿意的作品,要屬加斯頓·勒魯的《黃色房間的秘密》,堪稱是史上最佳的偵探故事。

二、這是謀殺,但受害人是被迫殺他自己,或是誤打誤撞走入死亡陷阱。那可能是一間鬧鬼的房間所致,也可能被誘引,較常見的則是從房間外頭輸入瓦斯。不管是瓦斯或毒氣,都會讓受害人發狂、猛撞房間四壁,使得現場像是發生過困獸之鬥,而死因還是加諸於自己身上的刀傷。另一種從中延伸的變體範例,是受害人將樹枝形燈架的尖釘穿進自己的腦袋,或是用金屬絲網把自己吊起來,甚至用雙手把自己勒死。

三、這是謀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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