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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書 卷五十四 酷吏類第四 (第1/1頁)

姚寶,字國珍,河間成平人。聰敏而好法,常與同鄉童子擬審公堂。其縣令見之,奇而聞之於郡,郡用為法吏,每幹辦速達,越凡人數倍。遂遷為本郡監御史。

尚和既弒梁廢帝,欲安攏且制諸郡,遂徵河間太守,以寶補太守。寶臨郡以法,剛肅明察,犯者無不在常刑之外,另行鞭撻。

聖王既破尚和,降河北,寶以郡歸誠。聖王承製猶以為河間太守。後趙政牧冀州,聞其刑肅,微行其郡中以問之,人皆言:“寶每私加刑罰,致人傷沒,此間苦寶久矣,幾不聊生。”政遂訴寶增刑于常法,請正其罪,詔免其官。寶發憤而卒,時年五十二。

王徹,字知明,遼東昌黎人。徹能言善辯,郡中無能屈之,州薦補涿鹿尉(注曰:在上谷)。時在開陽末、昌武初,民多受鮮卑寇盜而破家,落草為寇,盜行縣中,徹每勒兵追討,無不絞戮。

昌武四年,遷上谷尉。時干戈數動,頗起徵役,徹催促最甚,有後期差漏者,則於郡市設大篣以擊其背,少者數十,多者逾百,至於皮開血噴,肉綻骨碎,觀者無不仄目而唉嘆。

昌武九年,以徵調最,擢為上谷太守。郡中相號哭曰:“我輩無復遺類也。”相屬走他郡,或詣闕訴告,太宗乃使使陰檢之,果如所訴,於是枷之送京師。帝問之曰:“何以行私刑邪?”徹對曰:“忠心為公,何言私刑乎?”帝又問曰:“皇朝刑有制章,何以妄加?”徹對曰:“忠心益,所以刑加。”帝勃然曰:“真狷痴也!”詔免其官,徙豫章,卒其地。

董義,字慕仁,弘農宜陽人。少有勇力,頗輕剽,與郡中少年無賴為劫盜。弘農為關內外要衝,行商販旅所經,義每攔掠。

趙氏篡逆,義潛藏山谷,復行劫掠。曹國公尤齊賢軍至弘農,義率所聚降之。齊賢以之為宜陽令。

義初為令,斂跡修容,恂恂自危。既而放肆苛酷,每陰求人纖過,鎖之深獄,求其家以贖金,以此致富,一縣苦之。

永弘五年,徵為衛尉丞,舉縣擂鼓奏樂以慶。義既在龍輦之側(注曰:謂在京城為官),不得逞其欲圖,頗惡之,遂以金與朝中重臣,求外出。

永慶元年,出為代郡尉。義雖外出,而不為一郡之守,遂亦減其恣肆。四年,太守致仕,義遂補太守,於是嚴刑峻法,以懾郡中。而代郡邊塞之所,臨狄邇胡,民風彪悍,不堪忍欺,遂相結入其郡府而殺之。

雲瑞,字萬福,中山盧奴人。以賢良為州郡薦補廣昌尉(注曰:在中山郡界),累遷安平太守。

瑞之在安平,廣佈諜查,得人之失,窮加治索,郡內畏之。而瑞執法公正,有罪者悉罰,無罪者秋毫不犯,以是譭譽參半,以為矯枉過正。

高隆五年,徵為執金吾。瑞既為京師執法,每捕撻豪強子弟賓客,未嘗以權貴曲意。門閥公卿或有請者,莫有許之。泰盛二年,魏郡馮氏在京者驅逐販賈而佔其賣所,毆人至於斷骨,瑞遂捕而鞭之,馮氏大怒,陰募人刺殺之。穆宗知之,詔求刺人者,不得,亦不究馮氏罪,有識之士明時局之敗矣。

桂濟,字伯康,金城令居人。金城在西垂,民風好武,人皆習弓矛,濟尤善之,每發無不中的,遂為郡中將佐。高隆四年,累遷為隴西郡尉。五年又遷河內太守。

濟在河內,猶以邊地軍法治郡,而苛暴更甚,吏民有犯者,則鞭撻捶撲相繼,至於嘶吼之聲,聞乎數里。

天正二年,徵為郎中令。四年,又出為涼州長史,之官,於道病卒。

史臣曰:先皇之編法立刑,造牢闢獄者,所以懲惡揚善,除暴安良。然有昧鈍暴虐之人,苛酷殘忍之吏,矯枉過正,吹毛求疵,至於黔首嚎哭,蒼生泣吼,豈非回先皇之本心,而悖王者之治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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