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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區的做法就是“兩制並存”,即鄉鎮黨委書記直接選舉,正副鄉鎮長間接選舉(鄉鎮黨委向人大主席團依法推薦,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委員或者間接選舉(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直接選舉(黨員大會選舉)。他們這樣設計可能有兩種原因,或者是想比較一下兩種選舉辦法的優劣,或者是有些問題解決不了,只能如此。

直接選舉在法理上有問題,在實際中也有麻煩。熟悉的人選熟悉的人,有好處也有弊端。好處就是熟悉情況,弊端則很多,比如抹不開情面、搞宗族關係、拉幫結派、公報私仇,等等。不要過分誇大“熟人選熟人”的意義,也不要過分誇大“民選官”的意義。官選和民選究竟有多大區別?是不是所有的“官”都非得民選不可?對後一個問題,我的回答是否定的。事實上成都的改革也不是所有的幹部都“民選”,區(市)縣下屬局委辦負責人就是“官選”,只不過參加選擇的人變多了,從常委會變成了全委會。被選擇的人也變多了,由等額變成了差額。這就既合理,又合法,還有效。這種實事求是的態度值得肯定。

實際上,“官選官”未必就不好,“民選官”也未必就好。應該承認,目前基層黨員尤其是農村黨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他們未必就比區(市)縣黨委和組織部看得準,也未必就比“參加公開推薦大會的人”(我主張簡稱為“公推人”,或命名為“推委會委員”,簡稱“推委”)看得準。但是有選舉權的是他們。這就完全有“選人不準”、“用人不當”的可能。

疑問與憂慮(3)

所以,問題並不完全在於“誰選誰”,更在於“怎麼選”。成都市在進行這項改革時顯然考慮到了這一點,因此他們為鄉鎮黨委書記和領導班子的產生設計了一整套程式,其中環節環環相扣,步步為營,可謂千方百計,慎之又慎。然而智者千慮,難免一失。比方說,《試行辦法》規定,參選者報名的方式有三種:個人自薦、聯名推薦和組織推薦。這在法理上沒有問題,現實中也有意義,那就是如果個人自薦和聯名推薦的人選不當或不理想,還可以透過組織推薦的辦法來彌補。但這樣一來就又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那就是上級黨委和組織部必須把握好分寸。如果把握不當,就會挫傷基層黨員和群眾參與民主建設的積極性,甚至導致改革試驗實質性流產。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這就兩難。

其實任何方案都是雙刃劍,有其利必有其弊。比如新任鄉鎮黨委書記當選後,如果適逢鄉鎮黨委或政府換屆,就可以提出副書記(紀委書記)、委員和正副鄉鎮長的建議名單,由區(市)縣委組織部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然後依法或依照黨章選舉產生。這在民間,被戲稱為“組閣權”,準確的說法是“提名權”、“推薦權”或“建議權”。這樣做的好處,是比較容易保證鄉鎮領導班子的安定團結,保證他們能夠齊心協力帶領群眾謀發展、奔小康;弊端則是有可能拉幫結派,結黨營私,把鄉鎮變成一個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小獨立王國”。

總之,在成都市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意義最大的是公推###,問題最複雜的也是公推###,不可不小心謹慎。但我認為,這些問題都是前進中的問題,改革中的問題。改革有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因此只能堅持,不能退縮。要知道,有缺陷的前進仍然是前進,再完美的停滯也是倒退。

除了上述疑問外,也還有一些憂慮。比方說,儘管成都市委、市政府一再強調,城鄉一體化要全面推進,但不遍地開花,條件不成熟就先不要動。但會不會有人把它當做另一種“政績工程”,不顧實際,強行推進?在推進的過程中,會不會有人為了所謂的“統一規劃”,或者為了儘快“出成果,見成效”,打著“三個集中”的旗號將原本相對富裕的農民也強行拆遷,或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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