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第2/4頁)

收費標準比誰都高,還說一不二。這叫什麼?這叫“霸王條款”。第二,你獨此一家,別無分店。就算有,也不准我們去找。這叫什麼?這叫“壟斷經營”。第三,你依仗手中的審批權,強迫我們接受你下屬機構的所謂“服務”,從中收取好處,雖非“明搶”,也是“暗奪”。這叫什麼?這叫“仗勢欺人”。最後,你還要說沒有違反中央規定,沒有亂收費,大言不慚,心安理得。這叫什麼?這叫“欺上瞞下”。所以,這種做法至少有三大弊端:第一,滋長了歪風邪氣,進而培育了腐敗環境;第二,加重了企業負擔,破壞了投資環境;第三,壓抑了其他服務機構,嚴重製約了中介服務市場的發育。看來,當時的政府,確實“病”得不輕。

這就要對症下藥。

對症下藥的前提是找到病根,病根就在審批,或者說,審批的專案太多,審批的範圍太廣,審批的許可權太大,審批權的運用太濫。這就要進行清理,弄清楚哪些東西是必須依法保留的,哪些是可有可無的。這裡面又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專案,二是程式。清理的原則,則是前面鄧全忠所說的,區分政府性投資專案和非政府性投資專案。前者從嚴管理,後者依法放開。這個標準一確立,一大堆可審可不審的專案、可走可不走的程式便都從政府的“硬碟”裡清了出去。然後再重新設計程式(流程再造),效率就大大提高了。

不過,政府的“硬碟”裡不但有“垃圾程式”和“垃圾檔案”,還有“病毒”。這就是行政部門的下屬企業和中介機構。不要小看這些“病毒”。它們不但破壞“程式”(經濟秩序),而且可能導致“宕機”(政府癱瘓),非清除不可。

這就肯定要引起反彈。減少審批專案和程式,已是“奪權”;砍掉政府行政部門下屬企業和中介機構,就更是“奪利”。公開對抗是不敢的,討價還價是會有的。鄧全忠告訴我,他們在進行這項工作的時候,談得很艱難。對方多半是糾纏於具體問題,說這個有什麼實際情況,那兒又涉及啥子困難。實在扛不過,就搬出“尚方寶劍”,說哪個是國家要求的,哪個是審批要求的。不過李春城他們也有辦法,說既然上面有規定,我們也不取消,那你能不能並聯處理,兩個部門同時給他辦?比如辦一件事情需要5天,你兩個同時辦,不也是5天?另外,如果不同的部門把的關是類似的,那麼,我們政府來協調,委託一個部門幫你一起把職能履行了,不也能提高效率嗎?

但這樣一來,分散辦公就不行了,層層審批層層簽字也不行了。於是,就有了“政務中心”,就有了“首席代表制”,就有了一系列的創新和改革,一個“規範化”和“服務型”的政府也就逐步地建立起來了。

我們可以額手稱慶了嗎?否!

吹皺一池春水(1)

規範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務型的,服務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規範化的

爭議一開始就存在,就連“規範化服務型政府”這個提法也有爭議。有必要叫這個名字嗎?就沒有別的說法嗎?的確,“規範化服務型政府”是很拗口,但似乎也找不到更好的表述。因為只有這樣說,才明白無誤地表明瞭其性質和特徵:一是規範,二是服務。這兩個內容,意義都很重大,意味也很深長。

先說“規範化”。

從邏輯上講,所謂“規範化政府”,是針對不規範或不那麼規範的政府而言的。照理說,世界上不該有不規範的政府。但凡是政府,總會有所規範。就說計劃經濟時代吧,其實也有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也需要嚴守紀律、照章辦事,並不能隨心所欲。隨心所欲就不叫“計劃”了。孟子有云,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因此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就連以“無法無天”相標榜的江湖,也有規矩和規則。民間尚且如此,何況政府?

話雖如此,具體情況卻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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