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木葉的法律規定,木葉在籍者,失聯一月以上是可以到治安局報案的,治安局需要以失蹤的名義對當事人進行登記,同時開展相關調查。
而非在籍者,木葉會發給這些人居住證。
有別於在籍者的身份證,居住證在木葉內只能視作身份證明,不享有木葉居民的各種福利。
這些人的失蹤其實是很難調查的。
他們包括一些流動性比較大的人員,各種小商小販、行商等等。
這些人往往只在木葉停留一會,就算失蹤了,他人也會引以為常,認為他們是直接離開了木葉。
尤其是,之前的那些商人都是自行離開的,木葉也只能認為他們是自行離開,去他處經商了。
所以之前並未進行立案,木葉外的貴族和商人也常常如此去做。
但是商人c不一樣,他已經有木葉戶籍了。
木葉外的人可不知道有戶籍和沒戶籍的區別,還以為木葉對於這些失蹤的商人不會進行任何的追究,所以肆無忌憚的將商人c騙出來殺害。
商人c出門許久未歸,他的家人感覺不對勁,直接到治安部報案去了。
一開始,治安部還以為又是像以前一樣,那些非木葉戶籍商人失蹤,前來“鬧事”的,聽都沒聽,直接把他的家人們趕出門了。
後來還是他們去了法警局報案,裡織才知道這件事。
雖然這個事不歸裡織和法警局管,但是法警局接到報案,還是記錄在案,向上彙報了。
本來這個案子,法警局的警督覺得和法警局沒什麼關係,打算轉給治安部。
正好,那天裡織到法警局視察,正好就看見了這個案子。
裡織考慮到,法警局沒有什麼實際的辦案經驗,急需生活實踐。
畢竟,生活總是會給我們帶來很多“驚喜”,這些意外情況,是常規的辦案人員很難去體會到的。
正好這個案子,治安局不予立案,法警局就先接過來,進行調查,就當積攢經驗了。
至於治安部嘛……
裡織覺得他們做的有些過分了。
在這個案件結束之後,她絕對要修理修理治安部。
不管怎麼說,法警局將就著開始了第一次獨立的案件調查。
調查人員先是去調取了木葉的進出村記錄,確定了商人c是主動出村的,最後一次進入停留在商人c的出村記錄上。
這就代表著商人c,大機率是在村外消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