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怎麼講,這位手藝人起到了自己救助的義務,是應當得到肯定的行為。
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還要對這位無辜的可憐人做些什麼,裡織覺得,這就是她的失敗,是木葉法治的失敗。
而且法律本身有其的強制性和公正性。
如果在今天,他們因為整個木葉的輿論做出了退讓,那麼這就代表著,法律的權威不再像以往那樣絕對,在做出某些強制性判罰的時候,不再那麼有效了。
他們今天能退縮一步,明天就能再退一步,後天乾脆就能直接把底線退到底,變得沒有底線,“軟弱可欺”了。
他們司法部作為木葉法治的實施主體,必須要做到絕對的中立,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都不能為外界的其他因素所幹擾。
他們在實施法律權力的時候,只能依據最基本的事實來判斷。
而法律的自由裁量權,或者說法律對於倡導公平正義,維護公序良俗的想法,必須要在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內實行。
假如這個人真的有罪,並且罪行十分嚴重。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按照法律,他會被判10年到15年,那麼依照事情的嚴重程度,他就會因為法律的自由裁量權,被判處15年的頂格處罰。
但是現在,這位手藝人絕對是沒有任何過錯的,法律不會對他做出任何的審判。
那既然他本身是沒有任何過錯的,那麼法律又怎麼可能因為要倡導公序良俗而違背法治的基本原則呢?
換句話來說,如果法律要想起到這種寬泛性的作用,就必須要在寬泛性的事件當中進行抉擇。
像這種肯定是確定結果的案件,絕對是不適用法律的這種想法的。
這個案子在他看來就是一個非常普通的甚至都不需要立案的案子,沒有必要產生任何的遲疑。
那些一路上把這個案子層層遞交上來的人,與其說是對這個案件感到棘手,不如說是不敢承擔依法判決的責任。
然而,他們都是司法部的一員,是為廣大訴訟者維護公平正義的人。
如果連他們都畏懼於權威,不敢做出公正的判決,那木葉的法治又怎麼會起效呢?
又有誰來為那些真正受到損失的人維護公平正義呢?
想到這裡,裡織就氣不打一處來。
看來她之前整頓司法部是白整頓了,司法部的工作作風仍然有很大的問題。
她直接在司法部內部召開了一個會議,把司法部所有的中高層幹部叫過來,集體罵了一頓。
那些基層職員畏懼於權威的權勢,她是可以理解,但是不能接受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中高層幹部們,理所應當應當承擔起這種外部的壓力,讓司法部的基層職員安心地進行執法。
當然,雖然那些基層職員的想法她可以理解,但是她絕對是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的。
主要是司法部人員眾多,她也很難深入到各個基層,那就不如好好把這些管理人員呵斥一頓,整肅一下他們的作風和行為,讓他們給自己的手下起到帶頭作用。
這些被叫過來的人當中,大部分人都不知道里織為什麼叫他們。
只有那些經手了手藝人那個案子的人,好像猜到了裡織如此大動干戈是為了什麼。
果不其然,在裡織說到興起的時候,她就直接把這個案子的案卷放到了桌子上,以這個案件為例,教育所有司法部的中高層。
“這個案子的事實這麼的明確,處理意見也應當是理所當然的統一,為什麼你們所有人對於這個案子都這麼的猶豫?”
“你來說,你對這個案子有什麼異議嗎?”
裡織直接點了那個把案子直接交到她這裡的屬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