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裡織已經完成了對於法律體系的基本構建。
既然成文法已經有了,那就要有法律的實施主體。
所以,裡織應當按照法律去構建各個司法機構。
首先就是最重要的法院。
眾所周知,法院(court)是藍星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透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木葉也不例外。
木葉司法部在裡織的領導下,專門設立了木葉法院。
法院下設立了多個法庭,包括行政庭,刑事庭和民事庭。
民事庭是最多的,主要是木葉法院最大的一個用處,就是調解民眾的民事糾紛。
特別是木葉的治安部不怎麼管事的情況下,木葉法院不得不把調解的職能接了過來。
其次就是行政庭。
木葉的各個行政機構,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問題。裡織設立行政庭也是為了修正行政機構的一些問題。
最後是刑事庭。
令人意外的是,在“武德充沛”的木葉,刑事庭竟然是數量最少的。
這就牽扯到木葉的村情,還有忍界的基本情況。
木葉刑事廳設立的最多的案件,一般是平民和忍者之間的衝突,尤其是平民處於弱勢地位的時候。
忍者和忍者之間的衝突,忍者們更加倡導透過忍者對決去進行解決,勝者有理,敗者無理。
而平民與平民之間的衝突,更多的是民事衝突,刑事衝突比較少。至少站在木葉層面比較少。
這主要是因為平民在對於忍者和貴族的弱勢地位當中。
在一般情況下,平民都是會受到管束的,無論是在木葉內歸忍族管理,還是在木葉外歸貴族管理,他們實際上都是附屬於強大的勢力,在忍界中艱難生存。
所以,大部分平民都是在執行任務,包括但不限於種地,經商等。
這也註定了這部分平民的性格。他們很少會與他人產生激烈的衝突,除非來自生活和工作的壓力過重。
少部分地位較高的自由民,能夠經濟自決,一般也不經常會產生非民事糾紛。
這些人也往往是非民事糾紛的受害者。
因為他們所處的位置很尷尬,介於平民和貴族之間的中間層。
這些貴族由於修昔底德陷阱的存在,必然會針對這些自由民。
修昔底德陷阱,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格雷厄姆·艾利森在2012年提出,此說法源自古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就伯羅奔尼撒戰爭得出的結論,雅典的崛起給斯巴達帶來恐懼,使戰爭變得不可避免。此說法通常在國際關係中使用。
而這些自由民之所以能成為自由民,往往是因為他們的驚才絕豔,貴族們用通常形式打壓他們,往往不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通常形式不起作用我,那自然就要上非通常形式了。
貴族們最常採用的非通常形式是什麼呢?
答案很明顯,就是僱傭忍者綁票、威脅、暗殺。
貴族僱傭忍者去幹一些髒活累活已經是很常見的事情了。
所以這些中間層的自由民很容易就會受到忍者的侵害。
根據木葉法律的規定,木葉法律的適用範圍有屬地和屬人雙重原則。
屬地原則,就是發生在木葉之內的案件,木葉有權利管轄。
屬人原則,就是木葉在冊的平民和忍者相關的案件,木葉有權利管轄。
因而,只有侵害位於木葉之內的自由民,和登記於木葉戶籍的自由民,木葉才會進行管轄。
一方面,這樣做的工作量比較小,也比較符合木葉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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