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不若物,物精奇於人也。
【註釋】
物:指“物之精神”。物與人通:指老物精和人發生關係。王充認為老物精和人發生關係,就會使人得病。參見本書《訂鬼篇》。
變化:指老物精變成人形。
“精”字下宜有“神”字,本篇“精神”二字常連用。
【譯文】
老物精與人發生關係,人就會得痴狂病,如果知道是哪一種老物精使他害這樣的病而去治它,病就會痊癒。老物精沒有死的時候,精神依附在形體上,所以能夠變化;老物精死了,形體腐爛,精神散失消亡,沒有依附的東西,就不能變化。人的精神,就如老物精的精神一樣。老物精活的時候,它的精神能使人害病;它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人與物相同,人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怎麼能成為禍害呢?假如認為人比物高貴,精神有差別,然而已有的事實,是老物精能變化,人則不能變化,這樣說來,人的精神反而不如物的精神,物的精神反而比人的精神更神靈了。
【原文】
62·24水火燒溺,凡能害人者,皆五行之物。金傷人,木敺人,土壓人,水溺人,火燒人。使人死,精神為五行之物乎,害人;不為乎,不能害人。不為物則為氣矣。氣之害人者,太陽之氣為毒者也。使人死,其氣為毒乎,害人;不為乎,不能害人。夫論死不為鬼,無知,不能害人,則夫所見鬼者,非死人之精,其害人者,非其精所為,明矣。
【註釋】
五行之物:指金、木、水、火、土構成的東西。
敺:當作“毆”,形近而誤,見前注。
太陽之氣:極盛的陽氣。王充認為它有毒,能害人。參見本書《言毒篇》。
【譯文】
水火能淹死、燒死人,凡是能傷害人的東西,都是由金、木、水、火、土所構成的東西。金殺傷人,木打死人,土壓死人,水淹死人,火燒死人。如果人死後,精神變成“五行之物”的話,就能害人,不變成“五行之物”,就不能害人。不變成“五行之物”就會變成氣。氣能傷害人,是由於太陽之氣有毒的緣故。假如人死後,變成的氣有毒,就能害人;不變成有毒的氣,就不能害人。論述死人不會變成鬼,沒有知覺,不能夠害人,那麼人們所見到的鬼,不是死人的精神,那些傷害人的,不是死人的精神所為,就很明白了。
死偽篇第六三
【題解】
本篇是繼《論死篇》後,著重對史書上記載的和社會上流傳的一些所謂人死後變成鬼,有知,能害人的典型,逐個加以批駁,揭露其虛偽性,始終堅持了“死人不為鬼,無知,不能害人”的觀點。篇名《死偽》,意即死人為鬼害人之說是虛偽的。在批駁過程中,王充除運用大量事實進行類比推論外,還用生理常識加以論證。因此,本篇對鬼神迷信的批判在許多地方是較有說服力的。
本篇最大的弱點,是承認有妖氣構成的鬼,這實際上是對有鬼論的一種讓步。這個弱點在本書《紀妖篇》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原文】
63·1傳曰:周宣王殺其臣杜伯而不辜,宣王將田於囿,杜伯起於道左,執彤弓而射宣王,宣王伏*而死。趙簡公殺其臣莊子義而不辜,簡公將入於桓門,莊子義起於道左,執彤杖而捶之,斃於車下。二者,死人為鬼之驗,鬼之有知,能害人之效也。無之,奈何?
【註釋】
周宣王:參見16·14注。杜伯:參見16·14注。
囿(yòu又):指古代帝王畜養禽獸的園林。《墨子·明鬼下》、《國語·周語》韋注、《史記·周本紀正義》引《周春秋》皆作“圃”。圃:《楚辭·九嘆·惜賢》注:“圃,野也。”杜伯:指杜伯變成的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