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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部分 (第2/5頁)

心事呢?孔子沒有當帝王,評論的人並不認為他有虧心事;李廣沒有被封侯,王朔卻認為他有悔恨的事。這樣,王朔的話,違反了論事的道理。評論的人認為人被封侯,自然有天命。天命的徵兆在骨相上表現出來。大將軍衛青在建章宮的時候,有個脖子上帶鐵鉗的刑徒給他相面後說:“富貴到封侯。”後來竟然因為有功被封為萬戶侯。衛青還沒有立功,鉗徒就能看出他該封侯的徵兆。由此說來,被封侯是有天命的,並非是人的操行好就能得到的東西。鉗徒的話果真有效驗,而王朔的話則虛假沒有證明。更多的是任意橫行的人卻沒有遭受災禍,而遵循正道的人卻得不到福,王朔的說法,就等於白起自己認為自己不對、蒙恬自己承認自己有罪一樣。

【原文】

21·11倉卒之世(1),以財利相劫殺者眾。同車共船,千里為商,至闊迥之地,殺其人而並取其財。屍捐不收,骨暴不葬,在水為魚鱉之食,在土為螻蟻之糧。情窳之人(2),不力農勉商以積穀貨,遭歲饑饉,腹餓不飽,椎人若畜(3),割而食之,無君子小人,併為魚肉,人所不能知,吏所不能覺,千人以上,萬人以下,計一聚之中(4),生者百一,死者十九,可謂無道,至痛甚矣,皆得陽達,富厚安樂。天不責其無仁義之心,道相併殺(5),非其無力作而倉卒以人為食,加以渥禍,使之夭命,章其陰罪,明示世人,使知不可為非之驗,何哉?王朔之言,未必審然。

【註釋】

(1)倉卒:亂離,兵荒馬亂。

(2)窳(y(與):懶惰。

(3)椎(chu0垂):用槌打。

(4)聚:古時指村落,居民點。

(5)並:匹敵。

【譯文】

兵荒馬亂的時代,為了財物利益互相搶劫殘殺的人多。同乘一輛車,共度一條船,去千里之外做買賣,到了空曠遙遠的地方,就殺死同伴並奪取他的財物。屍體拋棄不收殮,枯骨暴露不埋葬,丟在水裡做魚鱉的食品,拋在地上成螻蛄、螞蟻的糧食。懶惰的人,不花力氣務農卻全力經商以便積累穀物和錢財,遇上年景饑荒,腹中飢餓不飽,用槌子打人就像打牲畜一樣,並把肉割下來吃,不分君子和小人,都被當作魚肉,外人不可能知道,官吏也不可能發覺,一千人以上,一萬人以下,計算起來在一村之中,活的人只有百分之一,死的人有十分之九,可以說沒有道義,到了令人痛心的極點,日後這些人又都公開地飛黃騰達,富裕安樂。天不懲罰他們沒有仁義之心,在路上搶劫殘殺,不懲罰他們不努力耕作而在荒亂年頭把人當作食物,不加以大禍,使他們早死,暴露他們隱蔽的罪惡,清楚地給世人看,讓人知道這是不能為非作歹的證明,這是為什麼呢?可見王朔的話未必真實。

【原文】

21·12傳書“李斯妒同才(1),幽殺韓非於秦(2),後被車裂之罪(3);商鞅欺舊交,擒魏公子卬(4),後受誅死之禍(5)。”彼欲言其賊賢欺交,故受患禍之報也。夫韓非何過而為李斯所幽?公子卬何罪而為商鞅所擒?車裂誅死,賊賢欺交,幽死見擒(6),何以致之?如韓非、公子卬有惡,天使李斯、商鞅報之,則李斯、商鞅為天奉誅,宜蒙其賞,不當受其禍。如韓非、公子卬無惡,非天所罰,李斯、商鞅不得幽、擒。論者說曰(7):“韓非、公子卬有陰惡伏罪,人不聞見,天獨知之,故受戮殃。”夫諸有罪之人,非賊賢則逆道。如賊賢,則被所賊者何負?如逆道,則被所逆之道何非?

【註釋】

(1)“傳書言”是本書常用語,故疑“書”後脫一“言”字。李斯(?~公元前208年):秦朝政治家。戰國時代楚國上蔡(今河南省上蔡縣西南)人。曾從學於荀卿。戰國末入秦,任客卿、廷尉。建議秦對六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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