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部分 (第4/5頁)

突和摩擦,日子一定會在李組長的工作中留下美好的記憶。

但李萬明這個難纏的主卻把這種本可存在的“美好記憶”破壞得一塌糊塗。開初,調查組為了使他配合,“耐心而入情入理”地開導說:“你向中央亂告移民系統的問題,你今後在移民辦還想幹不想幹?你誣告就不怕這次調資取消你的資格?你與組織作對,你的黨籍、公職還想要不想要?你還想在渭南呆不呆?”

李萬明居然認為這是調查組在威脅他,還懷疑調查組長李世京與省移民辦的領導同在省水利廳辦公樓上班,並在一個大院生活,相互間關係密切,有包庇之嫌。還不知從哪裡打聽到李組長與鄭博也有很深交情,因此,頑固地認為“李世京會在查案中不顧國家利益、移民利益和廉政建設大局,一味地站在人情關係、本位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立場上,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抹就抹,能滅就滅,為其開脫責任,為涉案者充當保護傘(這段話後來被李萬明寫進了舉報中)。”因此,調查中他非但不配合,還處處與調查組作對。

比如,他在舉報信中反映鄭博平時不抓廉政教育,導致單位一些幹部在管理移民資金時出現了貪佔14萬元的問題,有關人員也分別被判刑四到七年。調查人員剛問他一句:“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改革開放大氣候和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跟你們單位領導有什麼關係?”他就不依不饒地同李組長辯論了半天,什麼領導如果把廉政抓得好,那些人有機會犯罪嗎?什麼單位幹部犯了罪,難道單位鄭博連領導責任都不該負嗎?他咄咄逼人的質問搞得李組長很是難堪也很是不高興。

過了幾天,李組長怒氣未消,李萬明又找上門質問:“作為紀監人員,你怎麼能違反中紀委和監察部頒佈的《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將我這個舉報人的姓名和舉報信的具體內容透露給我單位的人?甚至還讓鄭博在會議上宣讀我舉報信的原文?”他那強硬的樣子氣得李組長一時忘了中紀委“受理機關工作人員無意或故意洩露檢舉、控告情況的,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的規定,脫口而出地反問:“你李萬明都敢署名舉報,為啥還害怕別人知道這個舉報信是你寫的?為啥還不敢讓人看看你舉報信的內容!”

此後,李萬明的態度迫使李組長對他越來越不客氣了。一次談話時,李萬明又提起鄭博在一次移民工作大會上給全體與會人員各發一個皮包、一塊進口手錶和150 元現金的問題,李組長煩了,站起來指著他的鼻子罵道:“你放屁!滿口放屁!”

李萬明的不配合也使調查組省去了許多事。中紀委的《控告申訴工作條例》規定:“對檢舉的問題作出處理後,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控告人,聽取其意見。”見李萬明如此態度,調查結束時,告訴舉報者調查結果,讓舉報者在調查結果上籤署意見這些程式也就讓李組長給全免了。

這一免李萬明又“糾纏不休”了——2001年3月,李組長第二次到渭南調查李萬明的舉報時,他首先問:“你在1996年4月受理查處了我的舉報案件,其中涉及20多起、數千萬之巨的嚴重違紀問題,怎麼到現在還沒把處理結果告知我這個署名舉報人,也沒讓我在《調查報告》上簽寫我的意見?”李組長又氣又恨,沒好氣地答道:“你當時對有些問題的具體情況談得不清楚,所以我不想給你告知處理結果,也不想讓你在《調查報告》上簽寫意見。”

李萬明雖然最終也沒有在《調查報告》上簽字,但他畢竟還是知道了那次調查的結果——因一直控訴省調查組“違反中紀委《控告申訴工作條例》”,未告訴自己調查結果,也未讓自己在調查報告上簽字,九年後的2005年4月28日下午,渭南市紀委只好找出那份沾滿灰塵並已經發黃的調查報告匆匆給李萬明讀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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