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的數額來看,很可能安徽在“順日祥”那兒,有一個公款的戶頭,專辦軍費報銷,應該重點調查;而“乾通盛”的戶頭,應該是李宗綬的私項,相對沒有那麼重要。不過,私項不見得不能辦“公事”,一樣不能放過了。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於宋尊邦、李宗綬從“順日祥”、“乾通盛”取出的款子的流向,如果能夠證明,其中確有流進毛英章或戶部某某手裡的,那麼,就算“通賄有據”,案子就有了突破口。
還有,安徽方面,為辦軍費報銷,到底匯了多少錢到京城,於此案鉤沉也很重要。因為“進項”和“出項”一經對比,便能夠暴露很多問題。
為此,李宗綬、宋尊邦必須到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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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掌嘴!
李宗綬、宋尊邦如果到案,當面接受質詢,不論他們倆事先做了什麼安排準備,十多萬兩的銀子的去向,一一整理交代清楚,若有情弊,不露馬腳是不可能的。
不過,這要請旨。
顏士璋和剛毅找到麟昌的時候,正好方鼎銳也在場。聽了二人的要求,麟昌愣了一愣,望向方鼎銳,說道:“子穎,你看?”
方鼎銳說道:“這是應該的,就請大司寇領銜,我附議,咱們一起出奏吧。”
於是,由刑部堂官出面,奏請飭下安徽巡撫英翰,著令李宗綬、宋尊邦“迅速來京,赴部聽候質訊”。
上諭照準。
這下子,黃紹祖和毛英章兩個,終於坐不住了,上折自請“解職聽勘”。
上諭很快下來了。
毛英章的要求“照準”,“著聽候查辦,毋庸在軍機章京上行走”。不過,沒有“解職”的字眼。
對黃紹祖,卻另有說辭:
“戶部侍郎黃紹祖力求罷斥,懇請再三。黃紹祖歷任府道臬藩,至於部堂。該員素來著有政聲,辦事少有貽誤。朝廷簡任大臣,一秉至公,黃紹祖受恩深重,惟當黽勉趨公,力圖報稱,仍著照常入直,不得引嫌固辭。”
對這道上諭,不同的人,有完全不同的解讀。
有人認為,毛英章雖被趕出軍機,但黃紹祖不但無恙,上諭中還頗有獎勉之語,表示“上頭”並無意“大辦”此案,會“適可而止”的。
有人不以為然,毛英章如果身陷囹圄,黃紹祖豈能獨善其身?現下的輿論,早已將毛、黃二人視為一體,辦毛而不辦黃,何以示天下以“一秉至公”?慰留黃紹祖,怕只是“上頭”的“緩兵之計”。畢竟,正二品的大員,沒有確鑿的受賄的證據,不好輕言罷斥。證據齊了,火候夠了,自然就輪到黃紹祖了!
還有人話裡話外地暗示:軍機處某大佬,和黃紹祖“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當然要全力維護黃某人啦。
辦慣案子的人,對這道上諭,有更準確的理解:對黃紹祖的“慰留”,只是“官樣文章”,不代表“上頭”對黃的處置有任何的傾向性,因為案子還沒有辦到黃紹祖那兒,黃紹祖還“遠著”;而將毛英章撤出軍機,“聽候查辦”,卻是對辦案“水落石出”的明確支援,因為李宗綬、宋尊邦一到,就要牽扯毛英章了。
顏士璋和剛毅兩個主審官,頗受鼓舞,尤其是剛毅,一副摩拳擦掌的架勢。
“聘公!”剛毅說道,“‘上頭’頗有期許!李宗綬、宋尊邦到案之前,刑部一定要拿出一點扎實的證據來——不然怎麼能打他們一個下馬威?我看,潘達成要再審一次!還有,要開審戶部山東司的書辦!”
顏士璋沉吟說道:“潘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