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上合法的制度的一個明顯特徵背道而馳。但是還有其他符合被違反法則的違反例子。如果我們承認獻祭是一樁罪行*,我們就認可了一樁合法罪行——一次被規則認可的與規則的決裂——的悖論!這裡有一個困難。如果人們同意我的觀點,在獻祭中進行的謀殺在根本上是被禁止的,同樣,在婚姻中進行的性行為從根本上也是禁忌的物件:禁忌就是規則——婚姻是一種違反。這比表面上看來更可靠。我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但是事實上,這樣的禁忌不必與謀殺具有同樣有效的價值。只要一條基本的禁忌,基於影響近親的禁忌,從根本上符合普遍的情感,就夠了。大大超出亂倫禁忌的猶太教戒律中,或許是這種情感的遺蹟。在最初的情形中,近親對他們的女兒、姐妹、侄女和表姐妹擁有特權。但是針對他們的禁忌導致擁有對其他男人的權利。那些對女人擁有權利的人可以認可那些對女人沒有任何權利的人違反禁忌(如同我們所見,以對等的條件作為回報)。這種看法無疑有某種隨意的東西:但它的功績在於提出了一幅協調一致的全景(我認為惟有它才能做到)。這就是說,違反的權力從根本上意味著一種在所涉權利之外的規則的存在。這或許是從性行為的總體禁忌產生的一個問題的惟一解決方法。這種欺騙類似於人類的過分決斷和不合規則的日常行為。讓年輕的新娘由那些普遍擁有一種違反權力的人——如教士——破壞童貞,似乎是司空見慣的:表面上看來,在中世紀法國盛行的初夜權沒有其他根源。至關重要的是不把婦女交付給擁有權利的人,因為他們以一種特別的方式與禁忌相關。
*參見H。于貝爾(Hubert)和M。莫斯:《論獻祭的本質和功能》'《社會學年鑑》,1897~1898年'。
此外,自然而然地,使用這些婦女的權利被賦予、轉讓給透過互贈慣常的禮物與一個小圈子相連的男人。我們知道,這些禮物的意義與獻祭的意義相似。我們不該忘記,它們主要是神聖或奢侈之物,而不單單是有用之物:普遍來看,與它們相關的是違反的因素,如同在獻祭中一樣。供奉物的毀壞、破壞或燃燒是違反的是驚人的形式,但是它們的奢侈用途總是賦予它們一種價值,在生產財富方面,損耗也具有這種價值。總存在著違反世俗生活、違反有用之物秩序的事情,在這個秩序之中,功利性的規則佔統治地位。
在某種意義上,在婚姻中,父親、兄弟出於違反的目的獻出一個女人,這種婚姻將父親或兄弟與這種違反結合起來。但他們透過獻出他們的女兒或姐妹,遠離了指向違反的直接責任者的危險(詛咒)。因此亂倫禁忌比較清楚地指出了涉及性慾的不安的普遍意義:性慾本身會有某種如此骯髒、如此危險、如此模糊的因素,人們接觸它的時候無法不加倍提高警惕和轉彎抹角。這就是婚姻的規則追求的目標。但是這樣一種關注不能被視為冷漠,我們應該相信,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醜聞充分發揮了道德所畏懼的相反效用。什麼也比不上抨擊受責難物件的詛咒賦予這個物件更多的意義。色情完全是人對性慾懷有的恐懼的意義:這些反應類似於一個受驚嚇的姑娘的反應,她出於愛情逃避男人,她逃避男人,為了在激情比願望更加強烈的活動中,不由自主地愛上他。
3。婚姻與習慣
通常,我們絲毫不理解婚姻的色情特徵,因為,最終,我們在婚姻上看到的不過是狀態:我們忘記了轉化。說真的,我們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