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說來說去,你還是沒有回答關於如何保護犯罪分子權利的問題嗎?”
黃大彪回答道:“對於犯罪分子的權利怎樣保護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該在他被抓捕以後,開始為他提供法律保護,而在他實施犯罪期間或反抗時,他的權利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在侵犯侵害別人的權利時,他自己的權利也就喪失了法律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夠鼓勵公民對不法行為進行鬥爭。”
大隊長張晉插話道:“黃大彪說的有道理。尤其是對特警刑警來說,在執法過程中壓力很大,這種壓力不是來自於犯罪嫌疑人,而是來自於執法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當罪犯掄起棍棒或刀具行兇時,要不要開槍將其打傷或擊斃?很多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棍棒和刀具屬原始器械,不足以威脅人的生命安全,不應該開槍,應該透過其他方式制止或擒獲犯罪嫌疑人,否則就是屬於濫用槍械,不尊重犯罪嫌疑的人權。警察因赤手空拳與壞人搏鬥而造成的傷亡,近年來呈現上升趨勢,主要就是這個原因。”
張錚說道:“既然那些法律界人士不認為刀劍棍棒能夠威脅人的生命,那就當場讓他們來個試驗不就得了,讓他們試試,用刀或用棍棒能不能將他們斃命,我敢斷定,這些耍嘴皮子的傢伙絕對不敢以身試刀,以身試棍。再說了,如果這些原始器械不能致人傷亡的話,華夏古代的軍隊還能打仗?因為那個時候只有刀槍劍戟這些原始兵器嗎。”
黃大彪笑道:“我同意張先生的提議!**他老人家說過,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親口嘗一嘗。刀劍和棍棒能不能夠威脅人的生命,也只有讓們親自試一試才成!”
張錚,黃大彪和張晉對華夏法律法規的探討,引起了圍觀群眾的極大興趣,有些人也禁不住開始發表起高論來一位中年人說道:“我同意剛才那位黃姓警察的意見,犯罪分子具有人權,這是不爭的事實,需要得到保護也在情理之中,但不要忘了,當他們實施犯罪,威脅到別人的人權或進行反抗時,他們的人權就不應該再受到法律保護了,所以說,不能籠統的來談人權問題,這種權利的的保護,是會隨著其不法行為的實施而喪失的。”
一位老者說道:“我同意這位同志的觀點,對犯罪分子的人權,不能陷入泛人權的保護,如果法律只強調壞人的人權,對其不能打,不能罵,就會使壞人有恃無恐。這種現象現在越來越嚴重了,市民因見義勇為,警察因執法導致犯罪分子傷亡而被判刑,被判賠償的案例越來越多了,已經嚴重影響了市民和警察與壞人作鬥爭的積極性。市民對警察遇到犯罪分子進行違法犯罪時的不作為有意見,對市民面對犯罪分子犯罪時袖手旁觀,說人家冷漠,但你們有沒有看到現在的法律,是在鼓勵犯罪,而不是鼓勵與罪犯進行鬥爭。”
張晉接過話茬說道:“為了保護犯罪分子的的權利,刑法中規定了有限防衛的規定,即:正當防衛以不超過必要限度為前提。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對司法人員來說是很困難的,尤其是對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處於緊急狀態下的防衛人來說,如何判斷什麼是必要的限度,什麼是超過必要的限度,更是難上加難。”
第四百四三章 罪犯的權利(三更送到)
“你,你……”這位林海副局長被張錚這傢伙的胡攪蠻纏氣糊塗了,平時能言善辯的他,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