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機構、高等院校或行業協會推薦產生。推薦材料需詳細闡述候選人的學術成就、科研貢獻、創新成果及其對國家和國際科技發展的影響。
第五條 院士選舉由科學院院士大會負責,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過程遵循嚴格的程式和標準,候選人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有效選票方可當選院士。
第二節:學部設定
第六條 科學院根據學科領域設立若干學部,包括數學物理學部、化學部、生命科學學部、地球科學學部、資訊科學學部、工程技術學部等。學部負責組織相關領域的學術交流、科研專案評審、科技諮詢等活動,促進學科發展與交叉融合。
第七條 學部設學部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學部院士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部主任負責領導學部工作,協調學部內部事務,組織學部開展各類學術活動與科研服務工作。
第三節:院務委員會
第八條 院務委員會是科學院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科學院的發展戰略、規劃、政策與規章制度,審議重大科研專案、學術活動計劃及預算安排等事項。
第九條 院務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各學部主任及部分資深院士代表組成,院長擔任院務委員會主席。院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定期召開,必要時可由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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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院務委員會決策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事項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透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院長及行政機構
第十一條 科學院設院長一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由院務委員會提名,經海華王國君主形式上任命產生,副院長由院長提名,院務委員會批准任命。院長全面負責科學院的領導與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分別負責相關領域或業務部門的管理與協調事務。
第十二條 科學院設立行政辦公室、科研規劃處、國際合作處、財務處等行政機構,負責科學院的日常行政管理、科研專案組織實施、國際交流與合作、財務管理等工作。行政機構工作人員由科學院根據工作需要招聘或調配,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管理能力,為科學院的科研活動與學術發展提供高效的行政支援與服務保障。
第三章:院士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院士權利
第十三條 院士享有參與科學院重大決策與學術事務討論的權利,有權對科學院的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及科研專案等提出建議與意見。
第十四條 院士有權優先獲得科學院及國內外相關科研資源的支援,包括科研專案資助、實驗裝置使用、學術資料查閱等,以保障其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院士享有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代表科學院的權利,可應邀參加各類重要學術會議、學術講座、科技評審等活動,展示科學院的科研成果與學術水平,提升科學院的國際影響力與聲譽。
第十六條 院士有權推薦優秀人才進入科學院工作或參與科研專案合作,包括推薦院士候選人、青年科研人才培養物件等,為科學院的人才隊伍建設貢獻力量。
第二節:院士義務
第十七條 院士應遵守科學院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科學院的聲譽與利益,積極參與科學院組織的各類學術活動、科研專案評審、科技諮詢等工作,履行院士的職責與使命。
第十八條 院士應致力於科學研究與創新,持續在相關領域開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取得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並積極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應用,為國家科技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十九條 院士應積極培養和提攜青年科研人才,指導青年科研人員開展科研工作,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