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網民缺乏辨識能力的擔憂。還有心理學者、法律學者、教育學者等各個專業領域都加入了討論之中,這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課題。
埃文一貝爾的名字,非本意的,成為了網路效應對輿論重大影響的第一個重大案例,甚至之後還出現在了教科書之中,讓所有人啼笑皆非。
真相大白之後,埃文一貝爾僅僅在新聞釋出會上說了一句話而已,卻讓整個美國輿論界都混亂了起來。所有媒體更是提心吊膽,十一工作室對七十六家媒體的起訴,讓這些媒體都有些不知所措,因為他們完全不知道十一工作室是什麼打算。
要知道,誹謗罪,在美國可是一個辣手的罪名。
在崇尚〖言〗論〖自〗由的美國,每一位公民都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政治觀點,可以批評政府的政策失當,即便你的批評缺乏事實根據,甚至完全失實,政府不會告你誹謗。
單純從理論上來說,如果用失實的語言公開攻擊別人。造成對方的經濟或名譽損失,就構成誹謗罪,但是實際情況遠比這要複雜得多。
在美國,有兩種人如果被人公開責罵,是很難起訴別人誹謗的。一種是政府公務員,一種是名人。作為政府公務員,必須忍受被人責罵的痛苦,即便對方的責罵是完全失實的。也不能告對方誹謗。作為名人,也是如此,因為身為公眾人物,別人的謾罵,當事人也只能忍受,如果因為被罵就去起訴別人,一般也告不贏。
這裡引發一個問題:什麼樣的人可以叫做名人或公眾人物?其標準是什麼?法律上似乎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據說美國的一些案例顯示,有些法官認為你的大名在網上或媒體上公開報道過三兩次,就算是名人了。埃文一貝爾,顯然就是一位名人。
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言〗論〖自〗由,名人受到〖言〗論攻擊,甚至誹謗時,也很難透過法律途徑獲得勝訴。如此困難的最大原因,就是因為對於名人的報道往往是捕風捉影,這是為了滿足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而在誹謗罪定罪條件中,必須要能夠證明“經濟或名譽損失”。
經濟或名譽損失自然不能空口無憑,例如某人造謠說當事人有傳染病或不良嗜好,使當事人失去了一個年收入為十萬美元的工作職位,那麼當事人就有了告他誹謗的真憑實據。為了要證明自己受到經濟損失,可能要公開當事人的個人收入:為了要證明自己的精神損失,可能要公開當事人的醫藥費用,等等。如果不想公開,或者拿不出真憑實據,就最好不要輕易告人誹謗,否則就是白huā精力、時間和律師費。
而名人,恰巧無法出示這方面的真憑實據。因為作為公眾人物,本來就是處於鎂光燈之下的職業,加諸在其身上的“誹謗”大多都只是娛樂效果之一,製造的傷害根本無法取證。比如說公眾人物提出證據說,因為誹謗自己丟失了一個面試機會“面試機會”這樣虛擬的東西是不能作為證據提交的。所以,公眾人物要用誹謗對抗媒體,顯然不是一個明智的行為。
如果是超級大公司,表明了公司追究責任的決心之後,對於誹謗事件的處理,一般還是會放鬆態度的,畢竟和媒體打好交道、換取利益,才是大公司掌舵人明智的做法。但十一工作室,準確的說是埃文一貝爾,媒體實在不清楚這個個xìng十足的少年會做出些什麼,就算明知道媒體誹謗的罪名無法取證,也許他也還是會和七十六家媒體奄死網破、不死不休在法庭上鬧,這是絕對有可能的。
於是,當埃文貝爾狀告海蒂一méng哥馬利、克雷格庫克的案件在法庭正式開庭時,法庭門前的〖廣〗場就被一百多家媒體佔據了,那七十六家被起訴的媒體自然全部抵達了現場。
誰都知道,海蒂一méng哥馬利、克雷格庫克的案件審理完畢之後,就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