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郭伸了下舌頭,和小楊對望一眼,道:“許頭兒,你快走吧!這裡交給我和小楊兩個就行了。”
許麒揮了揮手,道:“你們快去辦事吧!記住,千萬別用強硬手段驅趕民眾,免得多惹事端。”
老郭和小楊兩人應聲而去。
許麒帶著兩個差人,穿出人群,朝衙門奔去。
口口口兩名手持燈籠的衙役,在許麒的帶領下,一陣急行,幾乎跑得上氣不接下氣,這才遠遠看到蘇州府衙,像只怪獸樣的盤踞在夜空之下。
許麒心急如焚的一陣疾走,一看到衙門就快到了,頓時喘了口大氣,放慢腳步,朝身後的一名衙役道:“秦峰,你這就到通判大人家去,趕快把他找到衙門來,說是有滔天的命案發生,要請他主辦。”
那名衙役聽命拐向橫街小巷而去,只因通判大人就住在縣衙附近。
通判是負責刑名,捕頭是負責偵查、緝捕犯人及維持一府治安,而師爺則是知府身邊的智囊、心腹,負責獻策、擬定計劃等等,每個人的職責不同。
由於知府宋登高在張永入駐蘇州之後,為了表示他轄下吏治清明,所以連夜把獄中的犯人都提了出來,示意通判大人予以輕判,全都罰錢了事,讓監獄一空,再無一名罪犯留下。
而宋登高則帶著師爺專門伴著張永等錦衣衛高官,整日裡應酬享樂,巴結阿諛,完全不理政務。
由於通判大人負責一府之刑名訟事,對於大明刑律極為通曉。故此許麒首先便想到了通判,覺得這種大血案,除了要知會大捕頭王正英之外,還得通報通判大人才行。
至於知府那裡,自有王正英去通報,也不能任由許麒去越級上稟,否則將會惹來大捕頭的不悅,而引起許多事端。
自古以來,官場上便是如此,每人守著各自的分系,做好份內之事,除非有強硬的靠山,絕不會貿然得罪自己的頂頭上司,惹來一身麻煩,否則刑律上身,難以逃脫。
口口口大明帝國的刑律,在洪武元年時頒行,最早有大明律二百八十五條,大明令一百四十四條。
到了洪武六年的時候,明太祖朱元璋命當時的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篇目皆以唐律為準,律法共有六百零六條,全部分成三十卷之多。
大明律執行了三年之後,到了洪武九年,朱元璋認為律條仍有擬議未妥之處,於是又命胡惟庸、汪廣等大臣詳加考訂,又再修正了十三條,以後且又多次修改刪定,成為三十卷,四百六十條,終於在洪武三十年正式頒佈,下旨全國一致奉行。
在大明律尚未完整制定之前,洪武元年曾頒行大明令——據明史記載,大明令的頒行,是凡不載於大明律而具於大明令者,計司得撥以為證,請於上而發行之。這一段可見之於明史卷九十三,由此可見大明令是過渡期的一種法令,補大明律的不足之處。
除了律、令之外,明代的刑律尚有誥及榜文兩種。
洪武十八年,朝廷頒行“大誥”,最初只有七十四條,到了翌年五月,朝廷又頒下“大誥續編”共達八十七條。
過了一年之後,在洪武二十年二月中又頒行了“大誥三編”,共有四十三條;翌年,朝廷又頒佈“大誥武臣四編”,共有二百三十六條之多。
這大誥是彙集了朱元璋審訊和判決官員和民眾的犯罪案例,可說是一種判例,也可說是一種獨特的法典。
它的作用,第一是供官吏在實際判案中參考,加強對大明律的補充及不足之處;第二是以大誥之判例,認識人民,讓人民知道戒律之所限,不敢輕易犯觸刑憲律法。
當頒行之際,明太祖不但詔令各地的學官和官民之家傳授推行,並且規定在科舉考試中,只要能記住大誥一編、兩編或全部記住者,都可受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