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活死人的條件”這一條:
《活死人法案》第四章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禁止所有身體健康的公民主動成為活死人。允許主動成為活死人的,必須是患有不可愈的絕症(如癌症、狂犬病、艾滋病、運動神經元症、敗血病等)的公民。在本人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提出申請,可以以合法手段成為活死人(不能私自進行,必須由當地活死人中心實施)。
另外,第五章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任何販賣、運輸、持有或私自獲取活死人病毒的行為。
這套法律對於我們家的人來說,足以令我們心安理得,因為我哥哥當初變成活死人是因為患了癌症。不管是在《活死人法案》頒佈之前還是之後,這都是合法的。
當然了,你可能想到了,這不是巧合。
雖然這未免使我感到難堪,但我還是必須提到《活死人法案》出臺的兩個多月前,我爸爸在一個重要電視節目上所作的發言。
當時,美麗的女主持人問道:“洛教授,關於活死人現象的出現和人們主動變成活死人這一社會現象,您怎麼看?”
我爸爸是這樣會帶的:
“我認為,首先我們需要正視兩個問題。第一,活死人合法死亡了嗎?我的意思是,人們對死亡的定義是不是應該在活死人出現之後重新調整一下?舉個例子來說,幾十年前,人們習慣吧呼吸、心臟功能的永久性停止作為死亡標誌。但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心臟復甦術的普及,一些新問題產生了,它們衝擊著人們對死亡的認識。所以,醫學界將“腦死亡”改為死亡標誌——這就產生了關於“死亡”概念更新的問題。那麼,現在活死人的出現,是不是將一位著這個概念將再一次改變?”
“您的觀點很有意思。”女主持人感興趣地問道,“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您認為活死人仍然是人類‘活著’的一種形式。”
“活死人仍然是‘人類’中得一部分,這毋庸置疑。所以,我希望這個節目在後期製作字母的時候,能將我說的所有關於活死人的人稱代詞都寫成表示人類的‘他們’,而不是表示動物或其他非生物的‘它們’。”爸爸笑著說。
那女主持人也跟著笑了;“我想節目導演已經聽到了。那麼洛教授,您說的第二個問題是什麼呢?”
“第二個問題是,主動變成活死人到底是不是每個人的‘權利’?我們經常強調人權,那麼在這件事上,人權應該怎樣體現?我認為,如果承認活死人是人類存在的一種新形勢,那麼每個人確實是擁有選擇是否變成活死人的權利的。”
女主持人不自然地扭動了一下:“您的意思是,法律應該允許所有希望變成活死人的人達成自己的願望?”
“不,當然不是這個意思。我剛才的話只說了一半,‘權利’是一方面,‘責任’又是另一方面。我覺得每個人,只要不是太自私,還要為自己的子孫後代考慮的話,都會想到這個問題”如果活死人無節制地增加下去,那麼人類社會生老病死的平衡將被打破,未來幾十年或幾百年之後,地球將變得不堪重負。我們不能為子孫留下這樣的爛攤子——就像我們現在強調保護環境一樣,這是每個人的責任。“
女主持人點著頭:”那麼您認為應該怎樣在‘權利’和‘責任’之間做出協調呢?”
“我希望,那些想變成活死人的健康人,能夠把這個‘名額’讓給真正需要的人。我指的是那些患有某種痛苦疾病的人,假如他們及家人願意的話,能夠用這種方式來結束痛苦,同時又能一某一種生存形式繼續留在這個世界上,未必不是一件好事。當然,僅僅依靠個人的責任感或自覺性恐怕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法律來監管和約束。”
“我懂了,您認為這是成立《活死人法案》最主要的意義。”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