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部分 (第4/5頁)

相,由朝廷委派。王國的相,地位與太守相等;侯國的相,地位等於縣令或縣長。這裡指皖侯國的相。

(6)太守:參見54·6注(8)。這裡指廬江太守。

(7)掾:即掾史。參見34·9注(2)。門下掾:指廬江太守門下的屬官。程躬:人名。廬江太守屬官。《太平廣記》作“裕躬”。《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十一年,漅湖出黃金,廬江太守以獻。”即指此事。

(8)詔書:指漢明帝下的詔書。

【譯文】

陳挺和陳爵守候在湖邊四下觀看,看到數百上千枚像錢一樣的純黃的東西,就一同撿取這些東西,各人撿得滿滿的兩手,跑回家拿給家裡人看。陳爵的父陳國,是過去免職的官吏,字君賢,他大驚問道:“這是從什麼地方得到的?”陳爵講述了撿到的情況,君賢說:“這些都是黃金呀。”立即與陳爵一起跑去那裡,到了出現金子的地方,水中黃金還很多,君賢親自下水去拾取。陳爵和陳挺的鄰居們都聽說了,一齊來爭撿黃金,合計撿得十多斤。君賢親自把這件事告訴了相,相又告訴了太守。太守派官吏收取撿到的黃金,派門下屬官程躬將黃金獻給皇帝,詳細他講述了撿到黃金的情況。皇帝下詔書說:“如果像奏章所說的那樣,就算了。如果不像奏章所說的那樣,就要依法懲辦。”

【原文】

59·3躬奉詔書,歸示太守。太守以下思省詔書(1),以為疑隱,言之不實,苟飾美也,即復因卻上得黃金實狀如前章(2)。事寢(3)。十二年(4),賢等上書曰:“賢等得金湖水中,郡牧獻(5),訖今不得直(6)。”詔書下廬江上不畀賢等金直狀(7)。郡上賢等所採金自官湖水,非賢等私瀆(8),故不與直。十二年,詔書曰:“視時金價,畀賢等金直。”漢瑞非一,金出奇怪,故獨紀之(9)。

【註釋】

(1)省(xǐng醒):領悟。

(2)卻(xì細):通“郤”。間隙,機會。

(3)寢:止息。

(4)十二年: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

(5)郡牧:即郡太守。

(6)訖(qì氣):通“迄”。到。直:通“值”。代價,報酬。

(7)畀(bì閉):給。

(8)瀆(dú獨):溝渠。私瀆:屬於私家所有的溝渠。

(9)以上事參見《後漢書·明帝紀》。

【譯文】

程躬奉接了詔書,回來讓太守看。自太守以下各級官吏思索領悟詔書的意思,認為皇帝懷疑奏章上有隱瞞的地方,說的情況不真實,作了不正當的粉飾美化,就又找機會向皇帝報告得到黃金的真實情況,內容和上次的奏章一樣。這件事就擱下了。永平十二年,君賢等人給皇帝上書說:“君賢等人從湖水中撿得黃金,郡長官把黃金獻給了皇帝,我們至今沒有得到報酬。”皇帝下詔書令廬江郡呈報不給陳君賢等人獻金報酬的具體情況。廬江郡呈報陳君賢等人所採取的黃金來自官家的湖水中,不是來自陳君賢等人的私家溝渠,所以不給報酬。永平十二年,皇帝下詔書說:“比照當時黃金的價格,給陳君賢等人獻金的報酬。”漢代的祥瑞不止一種,黃金出現特別怪異,所以單獨記下了這件事。

【原文】

59·4金玉神寶,故出詭異。金物色先為酒樽,後為盟盤,動行入淵,豈不怪哉!夏之方盛,遠方圖物,貢金九牧(1),禹謂之瑞,鑄以為鼎(2)。周之九鼎(3),遠方之金也。人來貢之,自出於淵者,其實一也,皆起盛德,為聖王瑞。金玉之世(4),故有金玉之應。文帝之時,玉棓見(5)。金之與玉,瑞之最也。金聲玉色,人之奇也。永昌郡中亦有金焉(6),纖靡大如黍粟(7),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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