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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回到國內,翻開報紙的副刊,總能看到有關明星的新聞:誰和誰拍拖,誰和誰分手了等等。明星做生意總能掙大錢,寫本書也肯定暢銷。明星的手稿還沒有寫出來就可以賣到幾百萬元,真讓筆者羨慕不已。至於那文章,我認為寫得真不怎樣——不能和我崇拜的作家、也不能和我相比。在電視上可以看到影星唱歌,我覺得唱得實在糟——起碼不能和帕瓦羅蒂相比(比我唱得當然要稍好一些,但在歌唱方面,筆者絕不是個正面的榜樣),但也有人鼓掌。房地產的開發商把昂貴的別墅送給影星,她賞個面子收下了,但絕不去住,開發商還覺得是莫大的榮耀。最古怪的是在萬人會場裡擠滿了人,等某位明星上臺去講幾句話,然後就瘋狂地鼓掌。這使我想起了“文革”初的某些場景。我相信,假如有位明星跑到醫院去,穿上白大褂,要客串一下外科醫生的角色,肯定會有影迷把身體獻上任她宰割,而且要求不打麻藥;假如跳上民航的客機要求客串機長,飛機上肯定擠滿了把生死置之度外的影迷,至於她自己肯不肯拿自己的生命來冒險,則是另一個問題。總而言之,在我們這個社會里,也開始出現了針對明星的癲狂,表面上沒有美國鬧得厲害,實際上更瘋得沒底。這種現象使我陷入了沉思之中。我認為明星崇拜是一種癲狂症,病根不在明星身上,而是在追星族的身上。理由很簡單:明星不過是一百斤左右的血肉之軀,體內不可能有那麼多有害的物質,散發出來時,可以讓數萬人發狂。所以是追星族自己要癲狂。追星族為什麼要癲狂不是我的題目,因為我不是米歇爾·福柯。但我相信他的說法:正常人和瘋子的界線不是那麼清楚。筆者四十餘歲,年輕時和同齡人一樣,發過一種癲狂症,既毀東西又傷人,比追星還要有害。所以,有點癲狂不算有病,這種癲狂沒了控制才是有病。總的來說,我不反對這件事,因為人既有這樣一股瘋勁,把它發洩掉總比鬱積著好。在週末花幾十元買一張票,把腦子放在家裡,到體育場裡瘋上一陣,回來把腦子裝上,再去上班,就如脫掉衣服洗個熱水澡,或許會對身心健康有某種好處,也未可知。我既然不反對這種癲狂,也就不會反對這種癲狂的商業利用(叫做“明星制”吧?)。大眾有這種需求,片商或|穴頭來操辦,賺些錢,也算是公道。至於明星本人,在這些癲狂的場合出現,更沒有任何可責備的地方。我所反對的,只是對這件事的誤解。雖然有這種癲狂,大家並沒有瘋,這一點很重要。
如前所述,追星族常常有計劃、有預謀地發一場癲狂,何時何地發作、發多久、發到什麼程度、為此花費多少代價,都該由那些人自己來決定。倘若明星覺得自己可以控制這些人的癲狂,肯定是個不合理的想法,因為他把影迷當成了真的瘋子。據報載,我國一位女影星晾臺,涮了四川上萬影迷,這些影迷有點發火了。這位女影星卻說,這些影迷不懂什麼叫做明星制,還舉了邁克爾·傑克遜為例,說這位男歌星涮了新加坡無數的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