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510條:法律賦予警察執行公務權利,公民就有義務履行配合調查的義務。現依法對你進行詢問,你明白了嗎?&rdo;
&ldo;明白。&rdo;
&ldo;你要如實回答我們的詢問,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你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你有權提出對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鑑定人、翻譯人員的迴避申請。&rdo;
&ldo;你有權對有關情況作陳述和申辯,有權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有權核對詢問筆錄,對筆錄記載有誤或者遺漏之處提出更正或者補充意見。&rdo;
&ldo;如果你回答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公安機關將予以保密。&rdo;
&ldo;以上內容你是否聽明白,有什麼要求嗎?&rdo;
&ldo;明白,沒什麼要求。&rdo;
&ldo;好,那我們開始詢問。&rdo;
&ldo;姓名。&rdo;
&ldo;董晨。&rdo;
&ldo;年齡。&rdo;
&ldo;二十三歲&rdo;
&ldo;性別。&rdo;
&ldo;…………&rdo;
&ldo;……男。&rdo;
&ldo;呵呵,你不用緊張,這些只是例行的問詢,雖然有些呆板,但是有一些程式還是要走的,你的情況我們已經瞭解過了,你也不用為那個通緝犯的死亡而擔心。&rdo;
&ldo;根據當時的情況判斷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rdo;
&ldo;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do;
&ldo;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do;
&ldo;而且在犯罪嫌疑人失去抵抗後,你也沒有進行二次傷害,你這個也不屬於防衛過當。&rdo;
&ldo;因此呢,我們已經給你定性為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了。&rdo;(個人觀點,有什麼不對的,請輕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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