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生存需要的多樣性,以及人與人的千差萬別的不同個性,都要求思想應該自由。
“相容幷包”與思想自由(6)
李大釗認為,思想自由的主要內容是:“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他列舉古今中外的歷史教訓指出,不許出版或實行文字獄,禁止不了思想的傳播,如革命時代的巴黎,“攻擊時政之小冊,傳佈街巷,正如蝴蝶,非復禁令之所能遏制矣”,“各國關於出版,初行檢閱之制,然檢閱由於官吏一人之偏見,每多失當,最足為文化之蠹”。信仰自由,也是人類精神上的自然要求,“古來以政治之權力,強迫人民專信一宗,或對於異派加以壓制者,其政策罔有不失敗者”。中國的專制政體雖經推翻,“而專制之思想尚復瀰漫於社會”,大學課堂上,既講諸子百家之說,也講醫藥卜巫之術,有助於衝破思想牢籠,發展國家文化 。李大釗寫這篇文章時,還不是馬克思主義者,而是激進的革命民主主義者。但他總結的歷史經驗教訓,以及指出檢查制度的缺陷等思想,還是具有警世作用。
如果說李大釗早期談論思想自由的文章,還存有理性化傾向,那麼五四運動以後,做為馬克思主義者的他,再談思想自由問題,則更顯示出現實的針對性和理論上的尖銳性。如他於1919年6月寫的《危險思想與言論自由》一文指出,即使是“異端邪說”,當民眾還不認識時,強行禁止,只有壞處,沒有好處。這種做法,等於把壞東西隱藏起來,不讓大家看。人們再碰到壞東西,還是容易誤信,更危險。因此,信仰錯了,“都比那無知的排斥、自欺的順從遠好得多”。李大釗結論說:“禁止思想自由的,斷斷沒有一點的效果。你要禁止他,他的力量便跟著你的禁止越發強大。你怎樣禁止他、制抑他、絕滅他、摧殘他,他便怎樣生存、發展、傳播、滋榮,因為思想的性質力量,本來如此。我奉勸禁遏言論、思想自由的注意,要利用言論自由來破壞危險思想,不要藉口危險思想來禁止言論自由”。
李大釗於1921年1月寫的《自由與秩序》,針對“個人主義”者要求極端的個人自由,把個人與社會完全對立起來,而某些“社會主義”者極力重視秩序,限制和扼煞個人自由的傾向,著重談了個人與社會、自由與秩序的關係。他不贊成把個人與社會對立起來,“離於個人,無所謂社會;離於社會,亦無所謂個人”,試想一個人如果從生下來就離開社會的環境,到一個荒無人煙的海島上,那就根本談不上有什麼自由可以選擇。而“社會若完全抹煞個性的發展,那社會必呈出死氣奄奄的氣象”,不動不流的一潭死水,能有什麼秩序?自由,是個人“保有寬裕的選擇機會”。秩序,是“使其中的各個份子可以自由選擇的安排”。自由與秩序的關係中,自由是根本,秩序是使各種人都能保證享有自由的一種合理的安排。
五四時代的另一位著名的馬克思主義者陳獨秀,對李大釗的上述思想做了重要補充。他於1919年12月1日寫的《法律與言論自由》,從人類文明發展史的角度,深刻地闡述了法律與言論自由的辨證關係,現摘錄如下:
“政府一方面自己應該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內
的言論自由,並且不宜壓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論自由’。法律只應
拘束人民的行為,不應拘束人民的言論,因為言論要有逾越現行法律
以外的絕對自由,才能夠發見現在文明的弊端,現在法律的缺點。言
論若是沒有‘違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現在的文明,現在的
法律,絕不能夠創造比現在更好的文明,比現在更好的法律” 。
五四時代的一大批知識分子,正是發揚了思想自由的精神,並且在如北京大學這樣知識分子密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