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生才能差,智慧低,文吏才能高,智慧聰明。王充認為這是用做官的標準來衡量人的才能,不足取。形成人們這種錯誤看法的原因,王充則毫不客氣地指出,是地方長官的無能,事事依靠文吏造成的。他認為儒生與文吏各有所能,“儒生所學者,道也;文吏所學者,事也。”“儒生治本,文吏理末”。根本原則與細枝末節的具體事務相比,王充說:“定尊卑之高下,可得程矣。”作者在文中指責文吏能理事無節操,實際上也揭了露當時仕途和官場的腐敗。“長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為己,勉赴權利。考事則受賂,臨民則採漁,處右則弄權,幸上則賣將。一旦在位,鮮冠利劍;一歲典職,田宅併兼。”實則是一批奸猾可惡的壞蛋。
【原文】
34·1論者多謂儒生不及彼文吏(1),見文吏利便而儒生陸落(2),則詆訾儒生以為淺短(3),稱譽文吏謂之深長。是不知儒生,亦不知文吏也。儒生、文吏皆有材智,非文吏材高而儒生智下也,文吏更事,儒生不習也。謂文吏更事,儒生不習,可也;謂文吏深長,儒生淺短,知妄矣(4)。
【註釋】
(1)文吏:掌管和熟悉文書、法令的官吏。
(2)陸落:沉論。這裡指失意。
(3)訾(ǐ紫):毀謗。
(4)知:疑是衍文。“可也”與“妄矣”相對成義,可證。
【譯文】
評論的人很多都認為儒生趕不上文吏,因為看見文吏處境順利而儒生不得志,就詆譭儒生認為他們才智低下,稱讚文吏認為他們才智高超。這是不瞭解儒生,也不瞭解文吏。其實,儒生和文吏都有才智,並不是文吏才智高超而儒生才智低下,只是文吏經歷的事情多,而儒生沒有做過罷了。認為文吏經歷的事情多,儒生沒有做過,是可以的;認為文吏才智高超,儒生才智低下,就荒謬了。
【原文】
34·2世俗共短儒生,儒生之徒亦自相少。何則?並好仕學宦,用吏為繩表也。儒生有闕(1),俗共短之;文吏有過,俗不敢訾。歸非於儒生,付是於文吏也。夫儒生材非下於文吏,又非所習之業非所當為也(2),然世俗共短之者,見將不好用也(3)。將之不好用之者,事多己不能理,順文吏以領之也(4)。夫論善謀材(5),施用累能(6),期於有益。文吏理煩,身役於職(7),職判功立(8),將尊其能。儒生慄慄(9),不能當劇(10),將有煩疑,不能效力。力無益於時,則官不及其身也。將以官課材(11),材以官為驗,是故世俗常高文吏,賤下儒生。儒生之下,文吏之高,本由不能之將。世俗之論,緣將好惡。
【註釋】
(1)闕:通“缺”。
(2)非所當為:不該學習的。
(3)將:郡將,作地方長官講。
(4)領:率領。這裡是主持的意思。
(5)論:評論。這裡是衡量的意思。謀:商量。這裡是選擇的意思。
(6)施(yì義):通“貤”。這裡是區別輕重的意思。用:本領,才能。累:數。
(7)役:驅使。
(8)職判:這裡指本職工作做得好。
(9)慄慄:即“慄慄”,因恐懼而肢體發抖。
(10)劇:繁難。
(11)課:考核。
【譯文】
社會上一般人都詆譭儒生,儒生們也自己互相瞧不起。為什麼呢?因為他們都想做官並學習當官的本領,而且以文吏作為標準。儒生一有缺點,一般人就一起詆譭他們;文吏有過錯,一般人都不敢去詆譭。把錯的東西歸罪給儒生,把對的東西歸給文吏。其實,儒生的才能不比文吏低下,也不是他們學習的本事沒有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