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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縱使假定有這種可以殺死一切人的可怕的權利,我也認

為一個由戰爭所造成的奴隸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

好是被迫服從而外,對於其主人也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征服

者既然攫取了他的生命的等價物,所以對他根本就沒有什麼

恩德;征服者是以對自己有利可圖的殺人來代替了毫無所得

的殺人。因此,征服者遠遠沒有在強力之外獲得任何權威,戰

爭狀態在他們之間依舊繼續存在著;他們之間的關係,其本

身就是戰爭的結果,而戰爭權的行使則是假設並不存在任何

和平條約的。他們之間也曾有過一項約定;但是即使有過,這

一約定也遠非消滅戰爭狀態,而只是假定戰爭狀態的繼續。

於是,無論我們從哪種意義來考察事物,奴役權都是不

存在的;不僅因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為它是荒謬的,沒有

任何意義的。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它

們是互相排斥的。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或者是一個人對

全體人民,下列的說法都是同樣毫無意義:“我和你訂立一個

擔負完全歸你而利益完全歸我的約定;只要我高興的話,我

就守約;而且只要我高興的話;你也得守約。”

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哪怕是我接受了以上我所曾反駁過的一切論點,專制主

義的擁護者們也還是無法前進一步的。鎮壓一群人與治理一

個社會,這兩者之間永遠有著巨大的區別。即使分散著的人

們一一相繼地被某個個人所奴役,無論他們的人數可能有多

少,我在這裡就只看到一個主人和一群奴隸,我根本沒有看

到人民和他們的首領;那只是一種聚集,如果人們願意這樣

稱呼的話,而不是一種結合;這兒既沒有公共幸福,也沒有

政治共同體。這個人,那怕他奴役了半個世界,也永遠只是

一個個人;他的利益脫離了別人的利益,就永遠只是私人的

利益。如果這個人歸於滅亡,他的帝國也就隨之分崩離析,就

像一棵橡樹被火焚燒之後就消解而化為一堆灰燼一樣。

格老秀斯說,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給一位國王。然則,

按照格老秀斯的說法,在把自己奉送給國王之前,人民就已

經是人民了。這一奉送行為的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行為,它假

設有一種公共的意願。因此,在考察人民選出一位國王這一

行為以前,最好還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透過什麼行為而成為

人民的。因為後一行為必然先於前一行為,所以它是社會的

真正基礎。

事實上,假如根本就沒有事先的約定的話,除非選舉真

是全體一致的,不然,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抉擇這一義務又

從何而來呢?同意某一個主人的一百個人,又何以有權為根

本不同意這個主人的另外十個人進行投票呢?多數表決的規

則,其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是有過一次

全體一致的同意。

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

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

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那種原始狀態

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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