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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格,詢屬笑譚!臺中市政府辯稱說原告的物件,「顯屬當

事人不適格」,真不知道要適的,還是什麼格!

這個衙門把責任朝其他衙門推,其實,只要一查下面兩條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沒用,第

一、「出版法」第七條明定:「本法稱主管官署者,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

(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為扣押之處分,並明列此一條

文於五紙收據之上,又加蓋臺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規避其為主管官署的責任,自謂不適格?

第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明定:「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

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損害賠償。」所以,縱然咬出別的機關來,「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中,也少不了他

的。法律規定已明確如此,還賴個什麼?何況,那時警備總部已解散,我不找臺中市政府,

又找誰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臺中高分院開庭,證人鞠金蕾上校、孟啟正也到庭了。在作

證時,孟啟正公然表明身份,偽證說他是「臺中市政府文化小組官員,本案由臺中市政府主

辦、由中部警備總司令部協辦……」不料孟啟正語猶未了,臺中市政府的職員和律師就插播

進來,一再宣告:「孟啟正並非臺中市政府職員,他是中部警備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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