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乃是命令,當然違背憲法。如今在這命令肆虐幾十年後,在解嚴時期,身為司法體系
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者,還不能認清這一所謂管制
辦法的無法無天,反倒靠它來做牴觸憲法或法律的依據,這種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
了!
最高法院法官鬧完笑話後,案子又回到臺中高分院由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接
手,新笑話又來了。判決書說張桂貞人在國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國後才出版的禁書,「被上
訴人(張桂貞)就此即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為此點主張,自無足採。」但是,按照常
識、按照經驗法則,一個人置財產、買東西,難道一出國就辦不到了嗎?她託親友代辦,又
有什麼不可以呢?還要舉什麼證呢?設想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出了國,託親友買了
電視機,電視機放在家裡,被強盜搶了,打起官司,竟要「舉證以實電視機何來之說」,非
得交出親友姓甚名誰、生辰八字、店號門牌執照、有無發票才罷休,這通嗎?此其笑話一
也!判決書承認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證,只是查扣當時,張桂貞「赴美國探親、在
外,「不在臺灣。」-這肯定了查扣地點,確是張桂貞的家。
既然查扣地點承認是張桂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編物權第十章「佔有」諸法條,家
中財產(包括系爭書籍),根本為張桂貞所有,這是常識、是經驗法則、也是清清楚楚的法
律。
對在一個人家中的財產,居然查證起如何「取得」的問題,這不是節外生枝嗎?此其笑
話二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百四十四條明定:「佔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
意、和平及公然佔有者。」可嘆的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
書是張桂貞的,反倒違背法令,非法推定書不是張桂貞的。濫施不當之推定,不憑證據,硬
推定張桂貞家中的書非張桂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屬於誰的。這種判決,豈不破了天荒麼?
判決書應是謹嚴的文字,豈可光否定不是張桂貞的,卻又不能確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識與
法理,張桂貞家裡的動產,苟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即毫無疑義為張桂貞所有。本案顯然並無
第三人主張權利說動產屬於他(第三人),反倒有強盜和法官說不屬於她(張桂貞),這不
是怪事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
證。」本案既然沒有第三人來「反證,,什麼,還要張桂貞「舉證以實其說」個什麼呢?法
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這樣濫施推定、濫強人舉證,顯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違!此
其笑話三也!對眾所周知屬於張桂貞的家中物,要舉證也可以,但依法,舉證責任根本不在
張桂貞這一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明定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明說:「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說張桂貞家裡的財產不是張桂貞的,
舉證責任根本在臺中市政府,而不在張桂貞。設想強盜搶了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家
裡的電視機,打起官司,強盜反過頭來要他們提出電視機怎麼來的?不然就論以「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而置強盜行徑於不問,反把電視機判歸強盜所有,任其呼嘯而去,這通嗎?不
追究強盜「搶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