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關係或父女關係——如果可以這樣說——才是被考察的個體的特徵,但是,從社會的角度來看,這些名稱不能被看作孤立的個體的定義,而是被看作這些個體與其他人的關係的定義。”
另一方面,他堅持婦女的價值的另一種或許可以調和的、但截然對立的特徵,即她們的物質用途。在這一點上,我應該指出這個特徵:我認為它是次要的,但若不考慮這一點,則不僅無法衡量進行交換的意義,而且列維…斯特勞斯的理論仍舊懸而未決。這甚至意味著維護一個傑出的假設,這個假設是非常誘人的,但是還需找到不同禁忌的這種拼湊意義:在其對立看來微不足道的親緣形式之間進行的選擇可能具有的意義。列維…斯特勞斯致力於分清不同形式的親緣關係對交換的不同影響;他以這種方式為他的假設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因此,他認為最好依賴交換的最明確特徵,因為他已經領會了交換的作用。
與我首先談到的婦女價值的誘人特徵(列維…斯特勞斯也談到了這一點——但沒有強調)互相對立的,是擁有一個女人對丈夫而言的物質利益。
這種利益無可否認,我不相信人們能夠在不知不覺中很好地領會婦女交換的活動。我將進一步努力解決兩種觀點的明顯矛盾。相反,這與斯特勞斯的闡釋絲毫沒有什麼不調和之處,但是我應首先堅持他所強調的觀點:“正如人們常常注意到的,”他說(第48頁),“婚姻,在大部分原始社會中(同樣,在我們社會的農村階層也是如此,只是程度稍差),表現出……一種經濟的重要性。在我們的社會中,單身男人的經濟地位與已婚男人的經濟地位之間的差別,幾乎絕對地約簡為這個事實,即前者應該更經常地更新他的衣櫥﹡。”在那些經濟需要的滿足完全建立在配偶社會及性別之間的勞動分工基礎上的集團中,則是另一番情形。男人和女人不僅沒有相同的技術專長,依靠彼此生產日常工作所需的物品,而且他們致力於生產各種型別的食物。全面的、尤其是常規的食品供給,依賴一個家庭組成的這種真正的“生產合作”。一個男人結婚的必要性在某種意義上規定了一種制約。如果一個社會組織不好婦女的交換,那麼混亂隨之而來。這就是為什麼,一方面,交易不能偶然地進行,它包含保證互惠的規則;另一方面,無論一個交換的系統多麼完善,它都無法適應所有的狀況:由此產生頻繁的轉變和歪曲。
﹡在這一點上,顯然有所誇張:情況隨機變化很大。同樣,我們要考慮,在何種程度上,對原始人而言,單身男人的命運等於他自身。在我個人看來,列維…斯特勞斯的理論主要是建立在“慷慨”特徵上的,儘管“利益特徵”毫無疑問在總的方面提供了可靠的事實。
原則的狀況總是相同的,它決定了系統處處應該保證的功能。
當然,“消極特徵不過是禁忌的殘存特徵”(第64頁)。確定一系列義務處處都很需要,這些義務使互惠或迴圈的運動發揮作用。“婚姻於其中被禁止的集團立刻令人想起另一個集團的觀念……在後一個集團中,婚姻依情形僅僅是可能的或不可避免的;對女兒或姐妹在性功用方面的禁忌迫使將女兒或姐妹嫁給另一個男人,同時,這個禁忌產生了對這另一個男人的女兒或姐妹的權利。因此,禁忌的所有消極規定都有一個積極的對立面”(第64頁)。於是,“我禁止自己利用一個女人的時候,這個女人被另一個男人……擁有,在某個地方,還有一個男人,他放棄一個女人,這個女人由此被我擁有”(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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