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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簡短的論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後來又久已

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撮要。就已經寫成的各部分中可

供採擇的各段而言,本文最為重要,而且自以為還不是不值

得供獻於公眾之前。其餘部分則已不復存在了。

第一卷

我要探討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

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

在這一研究中,我將努力把權利所許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

結合在一起,以便使正義與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並未證明我的題旨的重要性,就著手探討本題。人們

或許要問,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來論述

政治呢?我回答說,不是;而且正因為如此,我才要論述政

治。假如我是個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

來空談應該做什麼事了;我會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則,我就

會保持沉默。

生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並且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

不管我的呼聲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麼微弱,但是對公共

事務的投票權就足以使我有義務去研究它們。我每次對各種

政府進行思索時,總會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討之中發現有新

的理由來熱愛我國的政府!

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

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種變化是

怎樣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我

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

如果我僅僅考慮強力以及由強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

要說:“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一旦

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

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

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

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社

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

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問題

在於懂得這些約定是什麼。但是在談到這一點之前,我應該

先確定我所要提出的東西。

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

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親養育的時候,才依附於父親。這

種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聯絡也就解體。孩子解除了他們對

於父親應有的服從,父親解除了他們對於孩子應有的照顧以

後,雙方就都同等地恢復了獨立狀態。如果他們繼續結合在

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願的了;這時,家庭本身

就只能靠約定來維繫。

這種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產物。人性的首要法

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

所應有的關懷;而且,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

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候起成為

自己的主人。

因而,我們不妨認為家庭是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首領

就是父親的影子,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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