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1分站賽開始前的發車區接受採訪,簡直可以說得上是吐字成金。
而類似的娛樂圈明星優先採訪權也有不少,很多明星都會制定讓相熟的媒體優先採訪,讓他們拿到第一手的資料。
可是,小小一個n市第三人民法院,能有什麼好採訪的?
看現在大夥的反映,這個優先採訪權卻好像很nb的樣子,也不知道到底有什麼用?
“你新來的,不知道也是正常。”
凌主任看著聶採,臉色有些尷尬,耐心地解釋著:“我們《案件追蹤》欄目主要是拍各種大案要案為主,可現在治安這麼好,能有多少大案要案啊,甚至,有很多案件都是不允許記者去採訪的……”
記者採訪權,其實就是是記者發現新聞,對這些新聞進行調查研究的權利。
按照來說,新聞記者的這種權力,是社會賦予新聞工作者的崇高職責和使命,是符合法律基本規範的一種職業權力。
但是,實際的情況是,我國沒有出臺過《新聞法》,對記者的新聞採訪權缺乏明確的界定。
想要去別人單位裡採訪?正面報道人家都有可能不給你拍,更別說是負面報道了,一個“上級規定”、“無可奉告”就直接把記者給推回去了。
而《案件追蹤》欄目要拍攝的那些大案,更是十分的敏感,拍攝起來阻力重重,很多時候記者去拍攝都是無功而返,投入了大量人力、機器、時間,這些都只能白費了。
這個時候,從法院的案卷裡挖掘案件,這個就成為了欄目組最重要的一條途徑了。
案卷記載著案件詳細的情況,可以說,一本案卷,幾乎就是一個《案件追蹤》現成的採訪指令碼了,再有法院的配合,拍出一條精彩的節目輕而易舉。
可是,問題又來了。
案卷這個東西只有訴訟人的律師才能查,調閱案卷還要帶好《律師執業證書》等證件,按照道理記者應該是無權查閱的,除非是和法院關係好,讓法院開個後門,這樣才有可能得到案卷的資料。
“之前我們是n市第一人民法院合作的,可是那個院長調任去別的地方了,這條線也就斷了……後來我們千辛萬苦才搭上了n市第三人民法院這條線,要是我們再沒法搭上這條線……我們欄目就真的山窮水盡了。”
凌主任苦著臉,終於把事情說了個七七八八。
《案件追蹤》以前是日播的節目,現在因為素材少了,為了維持節目質量都改成了每週播出兩期,就這樣節目還是差點不夠。
像聶採今天拍攝的抓老賴,精彩是精彩了,但其實和別的欄目定位有些重疊,但沒有辦法,欄目沒有東西播,只能拿這些東西來湊數了。
臺領導都已經警告過凌主任了,再這樣下去,沒有辦法保證節目的質量的話,這個《案件追蹤》欄目就真的被撤銷掉了。
“原來這個欄目都準備撤銷了,怪不得把我安排來這裡……”
聽到這裡,聶採心中頓時不由暗罵。
那個錢總監不愧是善於揣摩上意,不用秦副局長吩咐,直接就把聶採丟進《案件追蹤》這個半死不活的欄目裡。
而且,他還是讓聶採當一個實習生,簡直就是要把自己打入深淵裡面。
說不定,聶採還沒有去掉實習記者前面這個“實習”的頭銜呢,《案件追蹤》欄目組就要被撤掉了,欄目裡的人員都要得重新安排。
有了這個藉口,秦副局長還不是想怎麼整自己就怎麼整?說不定用精簡人員的藉口直接把自己踢走都有可能!
“好好幹,小聶,你有能力,等幹出成績來……我頂著壓力也要把你轉正。”
凌主任拍了拍聶採的肩膀,鄭重其事地說道。
法院那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