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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上的新聞播報人員還在報道《深紅》的火熱放映,並同時宣佈了一系列的官方政策,其中包括加大對於歐美的文化輸出,加強和東南亞的影視合作……等等。

早期官方引進美劇的時候,其實國內的網路版權已經經歷了一次相當嚴重的梳理。但當時只是版權的正規化,要求所有網站播送劇集必須得到授權,並沒有涉及其他。

不過當《深紅》開始放映之後,國內就開始大批次地往外輸出電視劇,而甚至國外也開始主動地尋找一些國內的熱劇來看。結果就有抄襲大作被原作公司給起訴和告上法庭,而且……對方還打贏了這場官司。

這可是前所未有的事情。要知道,國內有一些特定工作室的電視劇作品,一直有著根深蒂固的抄襲剽竊習慣,並不是沒有人自主自發地掐過這些電視劇,也不是沒有人向廣電局告發檢舉過,只是這些作為始終毫無意義,並沒有影響到部分熱門電視劇受到追捧和一部部地出續集。

事實上大部分觀眾是不在乎抄襲與否的,他們只在乎看到眼裡的電視劇好看與否。但是是不是具備原創能力對於製作方來說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前者代表製作方可以自主產出作品,而後者的創作卻必須依附前者而存在。

這代表什麼?

這代表如果這個世界上只剩下各種模仿、剽竊和抄襲的作品,那麼所有觀眾將只能看到許多千篇一律,不斷自我重複的作品。抄襲外國經典作品,也許有許多觀眾並沒有看過這些作品,因此覺得很新奇很好看。但是這些新奇卻是並不屬於抄襲作品自身的,再如何新奇好看的梗,如果一個看了一千遍一萬遍,他還會覺得新奇好看嗎?

這是為什麼很多人要呼籲保護原創,反對抄襲的原因。他們要保護作者的自我創作能力,也要保護他們自我創造的意志。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時候,法律要在借鑑和抄襲之間劃一條分割線的原因。其實法律或者道義從不阻止一個人從既有的作品或者知識裡面學習什麼,它們禁止的是對自我創作能力的摧殘與扼殺。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和對於抄襲剽竊的懲處,本身是在保護被抄襲者自我創造的意志,阻止抄襲者對於自身自我創造能力的捨棄。

《深紅》之後,隨著國內在文化娛樂業上面與世界的接軌,國家加強了對於這方面的控制和管理。而同時伴隨而來的就是過去幾十年都沒有過的專利官司熱潮。整個社會好像是要在短短的幾年內打完過去十年遺留下來的各種侵權官司。

丁誠工作室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解散的,而且被樹成了剽竊案件的一個典型。他在這四年之間經歷了整整六場侵權官司,其中後面四場都是由著名的智慧財產權律師李澤維經手。這六場官司讓一位前途遠大的知名編劇身敗名裂,變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也讓李澤維聲名大噪,成為知識版權法律領域的一根標杆。

而從丁誠被起訴的第四場,李澤維就開始在一般的賠償之外提出一個額外的要求,要求對丁誠執行一個新概念的資格刑,就是“剝奪公眾商業發表權利”終生。

此時諸如此類資格刑的種類和在國內實施的例項還是不多的,不過在第六次官司的時候,李澤維提出的要求終於被法院接受。

丁誠被判“剝奪公眾商業發表權利”四十年。在這四十年之間,他不能以自己創作的任何涉及版權歸屬的內容進行發表和獲取商業報酬,包括但不限於小說,劇本,影視和其他改變授權的相關行業如遊戲文案等。

這場官司的勝利震撼和震懾了整個行業的同時,也讓許多人心思活泛起來。從那之後,版權官司對於抄襲剽竊者的威懾力大大增強。

當然,這都是後話。

此時林舒看著電視之中主持人對於《深紅》的褒揚,卻是覺得《深紅》的創作者和製作人一定想不到,這部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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